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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坏账怎么做合规?已经核销的坏账又收回了怎么做账?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9-02      浏览次数:1996


坏账损失已经核销,又收回来了怎么做账”?对于坏账损失,几乎每个企业都能涉及的到,那么,今天就说一说坏账损失。


一、什么是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顾名思义就是收不回来的钱,那么,是不是所有不能收回的钱都确认为坏账呢?确认坏账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确认为坏账准备,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


二、计提坏账损失,及会计分录


坏账如何计提,如何确认?又收回怎分冲销?如何年末结转?下面以一个案例说清~


     案例1:涛哥一般纳税人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销售一批A商品,销售的总额为12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3%,商品已经发出,B公司并且验收,但是货款没有收回。


      1.那么,此时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8


2.如果年底12月31日这个账款还没有收回来,公司评估即将有可能发生10%的坏账,这10%很有可能收不回来了,那么,就要计提120*10%=12万元的坏账:

借:信用减值损失 12

贷:坏账准备 12


     备注:值得注意的是,这12万不是真正发生的坏账损失,只是你计提的有可能发生的,所以,刚好卡在年末,根据税法的规定,这笔计提的12万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处理:纳税调增,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实际发生损失再税前扣除,冲抵递延所得税资产。


      3.2021年1月份,涛哥公司收回B公司的货款106万元。经过审查认定,14万是无法收回来了,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了。
      借:银行存款 106   坏账准备 14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20


4.B公司后来财务状况有了好转,又支付了4万元,那么就要重回坏账:

借:银行存款 4

贷:坏账准备 4

或者:

借:应收账款-B公司 4

贷:坏账准备 4

借:银行存款 4

贷:应收账款-B公司 4

两个分录都可以的,是一样的。


5.年底结转坏账准备分录:

借:坏账准备 4

贷:信用减值损失 4

三、核销坏账损失过程中,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才能做到合规?


(1)核销坏账:按程序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核销坏账损失,应按照一定的内部程序进行会计处理。


     在计提坏账准备阶段,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当年预计将发生的应收款或预付款坏账,按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不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需按一定的要求在报表中予以列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预付款项”等应收资产项目,根据“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预付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对有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需经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核销。具体程序一般由该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等财务方面的内部文件确定。一般的流程是: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法律事务部提供或确认证明相关资产损失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2)税前列支:需要满足必要条件


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满足一定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等。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同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因此,企业需准确判断资产损失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相关条件,准确进行税前扣除。


(3)确保合规: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须留存相关的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17年度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因此,目前企业无须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那么,企业的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留存备查哪些材料呢?对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作了列举: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另外建议,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坏账损失时,可准备一份书面说明,说明中应至少包括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形成的过程及原因、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四、能否税前扣除?


坏账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是要真正发生的坏账,计提的就不可以扣除,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实际发生与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或者其他的支出等。损失就是盘亏,报废,损毁和转让损失呆账等等。


2.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企业所得税前要扣除,就要准确的判断是否符合扣除的条件,另外,还需要留存相关的资料进行被查,留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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