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股权转让收入造假26亿元,上市公司被罚5360万元!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9-29 浏览次数:3468
对于我们很多财务朋友来说,股权转让问题通常是我们实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其实找个专业机构能够解决企业百分之九十的财务烦恼。那么,下面我们来看看如何识别企业通过虚构股权转让事宜来虚增转让收入问题呢?
一、业绩考核成为虚构股权转让事项诱因
2016年开始,A集团自主品牌汽车的业绩和利润下滑严重,2017年开始出现亏损。为了完成业绩考核,A集团通过转让B汽车制造有限公司、C汽车有限公司股权方式来完成2017年、2018年度业绩指标,进而导致A集团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虚构股权转让事项1
2017年12月A集团与D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子公司B 51%股权转让给D公司,转让价格为1,925,470,000元。合同约定,D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180日内向A集团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2017年12月31日,A集团确认投资收益802,512,779.47元。
虚构股权转让事项2
2018年6月,A集团与D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向D公司转让B公司剩余49%股权,转让价格为1,849,960,000元。合同约定,D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180日内向A集团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2018年6月30日,A集团确认投资收益771,040,317.53元。
虚构股权转让事项3
2018年12月,A集团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子公司C 100%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为1,949,441,791.19元。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180日内向A集团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2018年12月31日,A集团确认投资收益1,885,081,638.66元。
经查,截至A集团各确认投资收益日,上述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交易均未完成: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实质转移,且A集团未取得股权转让价款。故上述股权转让收益均不能确认。
二、虚伪行为导致的后果
上述行为导致A集团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虚假,2017年虚增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02,512,779.47元,2018年虚增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90,896,728.58元。在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整后,致使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正转负,其中2017年度为-382,109,155.98元,2018年度为-1,333,083,661.6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年度报告、股权转让合同、A集团及B等公司财务账册及财务凭证、A集团审议股权转让的党委会及总裁办公会决策材料、A集团审议股权转让、审议B与C人事任免及融资方案、审议年度审计报告等方面的董事会决议等董事会材料、A集团和B等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该问题证监会认为,A集团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A集团时任董事长刘某知悉股权转让的目的并决策,在A集团审议股权转让的党委会、董事会决议及审议通过年度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A集团时任总会计师谢某知悉股权转让的目的、设计股权转让方案并组织实施,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A集团董事、时任总裁赵某知悉股权转让的目的,参与股权转让事项的决策,也知悉股权转让的实际情况,在A集团审议股权转让的总裁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决议及审议通过年度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常务副总裁赵某知悉股权转让的目的,在A集团审议股权转让的总裁办公会、党委会会议上签字,其与董事池冶在审议股权转让及年度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在A集团审议B公司、C公司人事任免及融资方案的《“三重一大”决策结果背书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均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A集团还存在诸如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虚假记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问题。
三、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处罚事项1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针对A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A集团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虚假记载的行为,均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A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2.对刘某等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30万元罚款。
处罚事项2
针对A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A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处以5,100万元罚款;
2.对刘某等处以5万元—30万元罚款;
处罚事项3
针对A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行为,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A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2.对钱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合计对A集团处以5360万元罚款;对刘某等分别处以8万元——60万元的罚款。
在证监会公布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案例中,虚增收入手段多为虚增营业收入方式,本案例中的企业通过虚构股权转让收入的手法并不多见。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应具备哪些条件呢?又该在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根据税法规定,实务中,股权转让分为非关联企业股权转让与关联企业股权转让两大类,具体要求如下:
1.非关联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时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关联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
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四、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1.个人持股变为公司持股的避税方法
公司持股实际就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与个人持股不一样的是股东为企业法人。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取得分红税负很高,很多个人股东都在寻求有效降低税负的方法。如果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的方式间接持股,这样当公司分红时,依据相关政策居民企业间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有限公司取得的分红是免所得税的,个人再通过工资、提供服务等方式从法人股东套取出款项,最终达到节税目的。
2.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持股进行税务筹划
不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将大大增加税费。例如,如果采用公司制持股,尤其是拟上市的公司,当员工投资公司制持股平台再投资上市公司时候,当员工的限售股转让时,就会面临双重征税,理由如下:
①持股平台属于公司制,持股上市公司时候,其限售股转让在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持股平台在分红给持股的个人员工时又要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这样最终转嫁到员工的税负就很高,不利于发挥员工的持股积极性,增加员工成本负担。而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将会降低税负。
政策依据:根据国税函2001年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年91号和财税2008年159号:合伙企业取得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法人合伙人回法人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投资相关公司,在公司转让股权的时候,对于员工LP只需要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税(部分地区认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有部分地区认为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有部分地区认为GP和LP应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目前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财税2019年8号文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未明确其它非创投的情形。建议学员按照当地税局执行口径执行。
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税收洼地的个人独资企业税率基本上都很低,节税效果也是很不错的,因此能够帮助我们实现股东分红合理避税。可以将股东分红转化为个独企业对股东所属企业的服务性收入,由股东所属企业支付给个独企业服务费,个人独资完税后法人将剩余资金直接转出即可。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税后,再支付给其法人就不需要再缴纳一道分红所得了,因为缴纳了生产经营所得个税之后的收入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完税收入了。
4.私人企业分红通过奖金形式发放进行税务筹划
如果分红是在年底进行的,可以将分红拆分,比如对于50万以下的部分,采取年终奖的形式发放,通过计算比较看看个税金额是否有所降低。
5.通过公司名义购买来化解分红个税压力的税务筹划方法
可以将因分红产生消费支出合法费用化,比如本来想通过分红来买房子,那就以公司名义买,作为员工宿舍或投资性房地产,这样就可以规避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6.通过企业间利润转移来税务筹划
比如成立多个关联公司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等,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利用关联公司的税收优惠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优势降低税负。但是利润转移的时候的定价要在合理范围内,若不合理,就会有税务风险。
7.将持股企业注册到国外税收优惠地来进行税务筹划
比如,将持股企业注册到新加坡。由于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只有来自新加坡或在新加坡获得的收入才被征税,来源于新加坡境外,并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收到的,则不需在新加坡纳税。
对海外获得的资本收益、股息或收入等,在新加坡都免税。新加坡税率低、税制单一。新加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股东分红无需交税;中国企业所得税缴纳后,再分配到股东个人,还需要缴纳20%的分红税。
另外为避免双重征税,中国和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第十条股息部分的规定:
①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②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8.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向资本利得转化税务筹划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若个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没有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若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不分配,个人股东不需缴纳个税,其应当得到的股息部分可以从股票价格的上涨得到补偿。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9.通过成立离岸公司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国际上的很多避税地只对来源于本土的收入征税,对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则不征收任何税收。所以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投资控股公司,譬如维尔京和阿曼群岛等。可以利用股权转让,将股权转让离岸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到的利润就不会被双重征税,也可以使投资收益达到最大化。
风险注意:设立离岸公司不能仅为空壳公司,要有经济实质。比如开曼群岛于2018年12月公布并于2019年起开始实施的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根据经济实质法,适用个体需于开曼进行可获得核心收入之活动以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当然持股公司对人力和住所本身的要求就较低,满足这个经济实质测试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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