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要登报挂失?这些处理方式你要知道!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0-14 浏览次数:1419
发票丢了怎么办?不用登报挂失!不用跑税务局!
2019年7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税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规定:“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因此不再需要登报声明”。
关于发票,大业温馨提醒哦,不是所有发票都能报销,发票开错了也别着急作废,具体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吧!
一、发票丢了怎么办?不同类型的处理方式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丢失记账联
记账联是销售方用于记账的原始凭证。那么此时应当取得其他联次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最好是加盖公章。
2、丢失抵扣联
属于交付给购买方的扣税凭证,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丢失发票联
属于交给购买的记账凭证,那么同样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如果给购买方的两联发票都不见了,那么此时只能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注:上述复印件都应当加盖公章。
二、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
1、可以取得证明时: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为原始凭证。
2、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为原始凭证。
三、电子发票丢失
如果是电子发票丢失的话,那么重新打印即可,操作起来也相对于纸质发票来说要简单一些。有两种方法:
1、购买方自行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
2、跟销售方商量,重新打印提供。
二、发票丢了“首违不罚”?那可不一定!
随着新政“首单不罚”的出现,很多人也认为发票也可以,但实际上呢?
目前没有任何确切的条例,规定发票丢失属于《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该罚还是要罚的!具体措施及处罚金额要结合当地税务机关措施。
具体罚多少?《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第4号公告附件)第13项规定,“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标准为: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但在实际过程中,也不完全是一刀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专用发票丢失还能抵扣进项?
先说结论:能!
专票丢了先别慌,已开具的专用发票部分联次丢失并不影响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其数据信息的勾选。还是与正常发票勾选的一样!
1、发票抵扣勾选/发票批量抵扣勾选。
2、查询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完成勾选、提交、确认。
3、在申报期内需要使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进行抵扣申请,并在抵扣申请处理完成后对抵扣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完成签名确认后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
总结:
发票丢了不要慌,按流程正常处理即可。
日常工作中,保管好包括空白发票、作废发票、发票存根等发票相关的会计凭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这些不合规发票不能报销
(一)信息填写不全或错误的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业务适用税率错误
增值税不同业务适用税率不同,收到适用税率错误的发票不得报销。
3.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错误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且“简称”正确才合规。如果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选择正确,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备注栏未填写、填写项目不全或填写错误
发生下列业务,收到的发票必须填写备注栏,且备注栏信息必须正确。如收到租入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的,不得报销。
5.收到附有清单的发票,如果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而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
(二)与实际业务不吻合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1.发票开具商品统称,如办公用品、礼品、食品、家具等,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2.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买的是香烟,开的却是办公用品,涉嫌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3.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三)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规范的发票
1.盖章错误、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应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新版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没有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使用OFD阅读器打开发票,右键点击电子发票上的税务监制章,可进行查验。
2.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如下图。
(四)收到第三方开具的发票
接受第三方发票,例如向A公司采购货物,通过A公司介绍,接受B公司开具的发票。
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列支虚开发票,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增值税进项抵扣。
(五)成品油发票的相关规定
1.没有“成品油”这三个字,不能报销。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字样。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2.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能报销。
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五、发票开错只能作废吗?
已经开具发票的业务发生开票错误或销货退回怎么办?别急着作废,大业带您盘点各种发票处理方式的大不同,轻松辨别作废与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
(一)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
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方法:
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留存要求:
全联次留存10年
(二)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作废
●作废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作废方法:
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留存要求:
全联次留存10年
(三)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作废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作废条件:
作废发票日期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作废方法:
向税务机关提交已开具发票各联次,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四)不能作废的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
因为增值税电子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进行冲减。
●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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