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的会计要慌了......买家卖家都要了解的涉税知识!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1-03 浏览次数:1900
10月20日,双十一首轮预售开始,单单是李佳琦和薇娅的直播间,其合计成交额就已达到189亿元。各大商户唯恐大家退货,在尾款付清的首日凌晨,便已经将产品提前发货~
“双十一”活动,除了数不清的商品,还有很多看不懂的规则、算不明白的折扣。那么定金要不要付?定金和订金有什么不同?付了定金的商品是否还能退货?打折商品能否退换?
对于会计而言,公司在双十一促销的商品又该如何写分录做账,不同的折扣条件又该交哪些税呢?大业来告诉您~
一、“双十一”定金和订金啥区别?能退吗?
首先先和大家解释下“定金”与“订金”的概念: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之意。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同时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就定金而言,如果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支付定金后后悔,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选择全额退款,从而降低损失。
因此,冲动消费的小伙伴,可以选择在支付完尾款后,全额退款,保住钱包!
而对于“订金”而言,严格地讲,订金并非法律概念。其目的在于缓解收受订金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总的来说,“预付款”“订金”“意向金”均不属于定金,下单前一定要仔细辨别,要注意,订金能退,定金不能退。
二、部分产品先涨后降打折产品,可以出售不予退换么?
微博热搜上,不少用户反映,有些明降暗涨?预售居然比当天抢购还贵?对于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呢?
商家虚构原价、暗中提价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卖家构成欺诈的,买家可以要求“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消费者遇此情况应保留消费凭证和沟通记录,向电商平台或消费者协会举报并索赔。
对于一些打折、参加活动的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的要求,又是否有着法律支持呢?
大业要告诉大家,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话,是不受七天时间的限制。但也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天猫的会计们,慌了!双十一的会计核算怎么做?
很多人都沉浸在双十一购物的狂欢中,而有些人却始终有些忧虑......这些人就是在互联网电商平台工作的会计们。
(一)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1.定义
折扣销售,从名称比较容易记忆,折扣在销售之前,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销售。实务中或也被称为“商业折扣”,都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
2. 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需就商业折扣作单独的账务处理。
3. 开票方式
依据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仅限于应税销售行为价格的折扣。
如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务应作为“视同销售”中的赠送他人的形式计算征收增值税。
4. 对增值税的影响
案例:某热销化妆品旗舰店推出促销活动,凡在该店铺下单满500元可减50元,满700元可减70元。同时,每单可领取价值200元的化妆品旅行装赠品。商品原价599元,请分析折扣销售对增值税的影响。
参与活动优惠在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折扣销售的折扣部分需要在销售额中扣除,因此,售价比不参与优惠时减少了,因此商家的销项税额也因此减少。活动赠品因属于实物而非价格折扣,因此只能“视同销售”计算缴纳销项税额。
折扣销售后商家销项税额=63.2+23=86.2元
正常销售后商家销项税额=68.9+23=91.9元
5. 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依据国税函发[1997]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采取商业折扣销售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和发票的开具密切相关。
假设该种化妆品正装的单位成本是每套150元,赠品小样的成本为每套80元,还是结合上面的案例,折扣销售对所得税的影响又会怎么样呢?
折扣销售应减少了销售额,毛利率也相应收到影响,因此折扣方式下企业的所得税应税利润也将减小,企业所得税相应也会少交。
(二)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1. 定义
销售折扣,也称为“现金折扣”。即发生在销售后的有一种折扣方式,为缩短企业账期,加强资金回流,企业会给予在规定时间内付款的购买方付款减免。
此种折扣方式有别于折扣销售,在赊销业务中,不仅可以缩短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也可减少坏账损失。
2. 账务处理
例如,2/15,净30 (2/15,net 30),意思是:如果在15天内付清尾款,购买方能够从发票面值中得到2%的折扣。否则,最迟需要在30 天内向销售方付清尾款。
由于现金折扣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所以,必须在会计中反映。核算现金折扣的方法有3种: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总价法入账,不允许采用净价法。
总价法指,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不考虑现金折扣,如购货企业享受现金折扣,则以“销售折扣”账户反映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列入损益表。
显而易见,现金折扣的负作用是一旦购买方提前付款,享受现金折扣后将减少销售方的现金流量,折扣计入财务费用,企业实际收到的应收账款就会减少。
理解了现金折扣的定义,大家不妨思考以下这种促销方式是否属于现金折扣应用的一种变化形式。
案例:商家要求买家先支付50元定金,后续买家需要在10.31日之前结清尾款,则50元定金可在总售价中享受额外优惠金额减免;如未在该时点前完成付款,则买家购买价格仅可扣除定金,不可再享受额外优惠减免。
该种销售方式中涉及现金折旧的应用,买家在支付定金时,已经与商家达成了购买约定,但买家如在10.31日前结清尾款,可以享受额外价格优惠,该种优惠就是现金折扣的体现。而错过10月31日,买家就需要按照原价支付尾款了。
因此,判断是否属于现金折扣的关键在于观察销售方是否给予购买方提前付款相应的支付优惠。
3. 开票方式
区别于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并不发生在销售中,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开票时应按照销售额全额开票。
4. 对增值税的影响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由于采用总价法核算,因此在对增值税的处理上,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现金折扣应不能在销售额中减除,因此是否发生现金折扣并不会影响销售方的销项税额。
5. 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现金折扣是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一种付款减让,本质上可以理解为企业的一种短期融资行为,因此视为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税前列支。
(三)销售折让
1.定义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2. 账务处理
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如在发生销售折让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收入,则应当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为销售额。
如在发生销售折让时,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开票方式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非现金折扣形式),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对增值税的影响
对增值税的影响基于销售折让发生时,销售额是否已经确认,简单的理解可以是是否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折让发生在开票前,则可以直接按扣除折让后的销售额开票,即增值税应税额可以扣除折让金额,销项税额也将减小;
如折让发生在开票后,企业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回折让金额对应额销项税额。
案例:假设李某在网上购买了一瓶心仪已久的香水,收到快递后却发现香水瓶盖有瑕疵导致香水已经洒了一半,因此找到网点客服要求赔付。客服查实情况后答应给予李某商品原售价一半金额的现金返还。
该种现金返还即销售折让,商家应当冲减已确认的“主营业收入”,扣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5. 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发生销售折让时,需要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因此也会相应减小企业所得税的应税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四)总结
三种折扣方式,在实际应用中各有侧重,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直接作用于销售价格(销售时),故而可以刺激购买,提高销量;销售折扣(现金折扣)作用于应付/应收账款(销售后),故而可以鼓励买方早日付款,卖方缩短账期提高资金回笼速度,减小资金占用;销售折让(销售后)冲减已确认销售额,实质是一种售后补偿行为,如果企业的销售折让较高,需要考虑如何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控制。
以上即为三种不同的销售折扣方式财税处理,具体哪种形式更适合,企业还需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自身情况综合做出判断。
四、11月购物季,买家卖家都要了解的涉税知识
买家篇
(一)关于索要发票
问:我最近在某电商平台买了一双鞋子,向店家索要发票时,商家客服回复我说“亲,我们是一家手工鞋店,也是小本买卖,暂时无法提供发票哦。”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答:是这样的,在买家要求开具发票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无条件开具发票。如果卖家拒不提供发票,您可以向电商平台投诉,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投诉,多种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哦。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二)关于电子发票
问:我最近趁着活动在网上购买了一部手机,但在跟店家索要开具发票时,店家回复我说“亲,我们给您开具的是电子发票哦”,请问这个电子发票和正规发票是一样的么?
答:电子发票也是正规发票哦。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电子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关于抽奖所得
问:我最近双十一买了好多东西,而且还抽中了好多奖品,我获得的这些奖品应该算是“偶然所得”吧?这些都是实物,就不用缴纳个税了吧?
答:你只说对了一半,这些奖品确实属于“偶然所得”,所以自然也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是由赠送礼品的企业来代扣代缴的哦。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卖家篇
(一)关于秒杀、满减、打折
问:最近“双十一”,我们店铺搞的活动可真是丰富,包括“10元限时秒杀”、“满300减30”和“两件9折”等,订单量剧增,也有不少客户索要发票,这种情况我可怎么开票啊?
答:您所说的“满减”和“打折”都属于商业折扣哦,在这种情况下,均可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销售发票可以直接开具折后金额也可以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原价和折扣金额,但要注意一定要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哦。如果仅仅在备注栏注明的话,折扣额是不可以冲减销售额的哦。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关于视同销售
问:除了商业折扣,我们搞了抽奖活动,有的奖品金额可还不小呢。这种抽奖活动的奖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啊?
答:当然要了!这其实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你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来确定销售额并缴纳增值税哦。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三)关于销售折让、退货
问:我们店铺偶尔也会碰到一些售后问题,有时候我们和买家们协商好给一定补偿款来解决售后问题。买家们收到补偿款是开心了,我可是头大了,这种情况又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
答:别急,您说的这种情况呢,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这种情况下,你是可以从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折让的增值税额的。
问:刚才你说的销售折让问题我是听懂了。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我已经给客户开好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买家又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这种情况又要怎么办呢?
答:这种情况下,建议您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哦。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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