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被查了!别让员工垫资买办公用品!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1-09 浏览次数:1753
员工垫资给公司买办公用品,报销后公司再打款给个人,想必对每个打工人来说都是再常见不过的事了吧!但是某公司竟然被税务稽查要求整改!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企业费用报销要注意什么、又如何规避风险呢?一起来看看吧~
另外,发票开具真的不能再随意了,又一公司查出来了,被罚了!
一、员工垫资采购再找公司报销,居然被税局要求整改?
深圳某家创业公司被税局要求整改了。
原因是,公司采购办公用品时由个人使用自己的账户付款,然后再找公司报销的做法,在稽查时被认为不合规,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
仔细看这个检查案例发现,事情的起因主要是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
二、个人垫资再报销,这3个事项,一定要注意
虽然,只要企业垫资报销的业务真实存在,合法合规,就不怕被查,但为了规避风险,以下3个事项要注意!
1. 个人垫资费用不宜过大
从个人出发:金额大的话,需要自掏腰包,不知道什么时候拿回来,二是如果发票出什么问题,财务不给报销,钱拿不回来。几十几百就算了,上千的话,很多人希望先从公司领取备用金再支付,或者通知公司直接公户付款,现在公司也有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很方便。
从公司管理角度出发:个人垫支容易出现虚假报销的问题,很多公司都有限制业务员垫支资金,超额自己掏。
2. 对外采购垫资的人员不宜太多
正常情况下,一个公司负责采购的人员就那么几个,如果大家都垫资报销。就有发票抵薪的嫌疑。税务局可能就会稽查公司这些藏匿在发票后边的工资或福利费,要求补缴个税。
3. 垫资的费用要及时报销
企业如果经常报销前期的费用,一是不利于内部管理,二是会计数据的失真,三是会让税务局质疑费用的真实性,是不是找票报销的?
三、费用发票报销这5大风险要规避!
不仅个人垫资报销有风险,差旅费、餐费、福利费等企业的常见费用报销中也都存在很大风险,财务人员应该步步为营,小心谨慎,5个避坑指南送给你!
1. 需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财务向个人支付款项时,一定要考虑,这笔款需不需要扣缴个税。
企业报销的办公用品、餐费、加油费如果与公司的规模、经营情况不匹配,则很有可能被稽查要求补税。
比如,江苏某家公司2019年管理费用大幅上涨,税务机关顺藤摸瓜发现,三张大额办公费发票实则是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最终被要求补缴个税3万元、罚款1.5万元。
个人在企业报销属于自己的费用,具有福利性质,本质上还是取得与受雇有关的所得,应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由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发票抵薪,财务不仅不能出这样的馊主意,还应该及时告知相关人员这样做的后果,帮助公司降低风险!
2. 增值税能否抵扣?
拿到费用的报销单,财务人员应该考虑增值税能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抵扣必须同时满足2个条件:
◆ 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
◆ 没有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比如,同样都是机票,进项税能不能抵扣?这就要看机票类型和报销对象。
3. 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不仅限于常用的发票,还有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有一些费用虽然按照会计相关管理规定可予以报销,但所得税上不能税前扣除,应该主动做调增。
例如,铁路电子客票丢失后,企业所得税存在不能扣除的风险。
4. 是否存在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很多人把会计处理和税法混为一谈,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税法上规定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很多人在会计处理上就一次性提折旧计入费用,固定资产的净值也变成了0。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对于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应该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科目入账。
5. 公款私用、恶意报销的风险
个人消费在公司报销、或者串通第三方故意抬高价格来恶意报销、公款私用,对于国企、私企都是危害特别大的一种情形。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规避这一风险:
1、制定预算,以预算制度来约束费用的报销;
2、报销费用不能仅依据发票,同时还要有大额采购申请、验收单、合同、入库单等原始单据;
3、应该索取发票清单;
4、设定专人采购、专人审核、定期采购;
5、采用公户支付,可以使用支付宝、微信等便捷支付的方法。
四、发票开具不能随意,又一公司查出来了,被罚了!
税务稽查部门在某次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将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体福利支出开成 “办公用品”、“住宿费”发票,金额有80万元之多。
经检查人员调查核实。原来是因为集体福利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受到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要求将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品名为“办公用品”、“住宿费”的发票。这样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检查取证结果,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企业进行了罚款。
有部分财务的小伙伴,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实际上!税务检查人员早已看穿了一切!!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觉得很惊讶呢?这种变名开票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吗?
根据规定,变名开票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且上述案例中的变名开票行为是以少缴税款为目的,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种开票行为可能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要求将虚开发票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注意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开具或收受发票,发票内容应如实反映业务情况。依法诚信纳税,避免因小失大。
五、注意,以下10种情况也属于“变名虚开”发票
情况一
开具发票时酒店将“餐饮”变更为“住宿”“会务费”“服务费”等项目;
情况二
开具发票时将“借款利息”变更为“顾问费”“服务费”“手续费”等;
情况三
开具发票时将“礼品费”变更为“办公品”;
情况四
开具发票时将“月饼”“粽子”变更为“纸张”“耗材”;
情况五
开具发票时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
情况六
建筑安装公司发放劳务工资不做账,用开具的材料发票抵顶劳务费用,编造经营支出成本;
情况七
购买A商品,取得的却是B商品的进货发票;
情况八
将购物卡开具成办公用品的发票;
情况九
将招待礼品的发票开具成宣传礼品的发票;
情况十
将销售货物等高税率的增值税项目开具成销售服务等低税率的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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