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处罚9000万!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1-23 浏览次数:1816
突发,网红主播偷逃税被处罚!税局终于出手了!
11月22日,从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了解到,网络主播A、主播B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
附: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主播A、主播B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1.为什么杭州市税务部门要对主播A、主播B二人进行检查?
答:我们在开展规范文娱领域税收秩序工作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主播A、主播B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于是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全面深入税务稽查。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2.主播A、主播B二人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主播A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通过设立营销策划中心C、营销策划中心D、营销策划中心E、营销策划中心F、营销服务中心G、营销服务中心H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
主播B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营销策划中心I、营销策划中心J、企业管理中心K、营销服务中心L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
3.为什么对主播A、主播B拟处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
答:主播A、主播B二人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同时,综合考虑主播A、主播B在税务稽查立案后较为配合,在案情查实前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两人拟处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
警惕!网络主播带货常见的涉税风险
1、错误的认为个人直播带货不需要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主播作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补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直播平台管理不规范风险
如:对网络主播取得的销售佣金等收入,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要求网络主播提供等额的“替票”才与之结算。
直播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利用个独企业、合伙企业筹划
利用税收洼地注册个独企业、合伙企业来进行筹划,一定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1)考虑实质性运营问题,“空壳”公司风险大 ;
(2)现在核定征收的管理越来越严格,要衡量地方政策与税收征管是否有冲突,衡量政策的可持续性。
带货主播如何缴税?4种方式,一次说清楚!
一、以独立个人身份直播
平台和主播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此时,平台应该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同时主播需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同时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注意,现在多数地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不再代扣代缴个税,需要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二、成立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平台直播
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属于劳务关系,这种方式是目前非常普遍的一种方式,很多主播也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工作室一般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税负较低。
同时工作室还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三、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
主播与直播平台没有直接关系,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取决于协议的形式。
1、若签订劳动合同,经纪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2、若签订劳务合同,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同时网红还需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在涉税上有啥区别?
四、作为平台的员工进行直播
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平台按照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次年主播应自行汇算清缴,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
滥用个独、个体户进行税筹?小心这些不合理情形!
从此次爆出的事件来看,两位网红主播均是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利用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在很多税筹方案中屡见不鲜。该方法如果运用得当,那么在帮助企业解决诸多“疑难杂症”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进行合法降税。
但是,凡事都讲究一个“度”。如果无所顾忌地滥用,再好的方法也会成为一把“双刃剑”。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便发现,当利用个体户或个独进行税筹时,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神操作”的情况。这些操作不仅不能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实现节税的目的,甚至还把企业的税务风险无限扩大,乃至将企业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那么,这些“神操作”到底有哪些呢,在利用个独或个体户进行税筹时都会出现哪些不合理情形?
不合理情形一:人员情况或能力不匹配
企业在利用个独或个体户进行税筹时,经常出现人员情况或能力不匹配的情况。
例如某个独企业属于营销推广中心,那么其必须拥有对应的员工,包括对应的员工人数和业务能力,如是否熟悉企业的业务,是否熟悉企业的推广模式,是否有相应的业务推广能力?
假如这家个独人数只有1-2人,但是却能够完成众多不同类型的服务,而且金额异常,存在上千万的流水等情况,那么不管企业是否已完税,税务机关都会合理怀疑这家公司的真实性。
不合理情形二:业务不真实。
在实际案例中,我们发现许多企业经常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对此,定义虚开发票的关键在于,企业是否有实际的业务发生或与实际发生的业务不匹配。
比如作为企业的咨询中心,其专家虽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但是实际提供的业务内容却与开具发票的内容不一致,或者相关咨询项目与企业实际经营业务没有直接的相关性,甚至有些专家只是挂名而已,并没有实际向企业提供真实的咨询业务。
上述这些情形都存在着很高的税务风险,因此针对咨询业务,企业除了注意咨询事项要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还要同时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结算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报告、方案等)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针对咨询事项后续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存档。
不合理情形三:经营范围包罗万象!
对于企业的经营范围,很多人都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即认为经营范围越广泛就越好,但却不知道,这往往反而让企业增加更多的风险。
因此在选择经营范围时,我们建议企业要有目标性地去选择,避免分散,即经营范围要与实际经营业务相匹配。例如,可以从合作企业类型、合作的项目内容等来考虑企业选择哪些服务类型。而不同类型的服务内容,对应签订的合同内容也会不一样。
不合理情形四:个独、个体户的税后利润转给其他个人
利用个独、个体户进行筹划后,税后净利润可以通过利润分配方式转至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账户,但仅限于负责人的个人账户。如果把税收利润直接转给其他个人的账户,而且转款速度很快,那便会立马引起税务、银行等相关监管机构的关注,继而相关的税务风险、法律风险也随之涌现。
备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上述情况便是利用个独、个体户进行税务筹划时经常出现的不合理性情形,企业应多加了解并注意规避风险。除此之外,在这方面还有一些重要的细节需要企业留意关注。
利用个独、个体户进行税筹需要注意的五大细节
细节一:注册地点的选择
在选择注册地点时,提醒一下大家,注意选择政策方面稳定、合法经营的园区,某些园区为了能够吸引更多企业入驻,忽略对入驻企业的管理,导致入驻企业的素质参差不齐,如由于入驻企业出现只为实现开票目的导致的发票问题,不仅牵连开票企业的上下游企业,也会导致入驻园区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甚至涉及补税和罚款的问题。
细节二:定价的合理性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所提供服务或劳务、商品的定价需要注意其合理性,如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都带有人为转移利润的嫌疑,还有,单张发票开票金额很大也会存在很高的风险,毕竟这些都是税务机关检查时的重点关注事项。
细节三:负责人的选择
首先要提醒的是,个独或个体户的负责人都不能是进入了黑名单的人员;其次,负责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年龄最好在60岁以下。曾经有一个案例,即某人直接用其长期住院休养的父亲作为个独的负责人,这样明显是不合理的!
细节四:设立时企业的战略定位
一般来说,我们在设立企业时都需要考虑企业的战略定位。在符合企业经营需求的基础上,制定符合集团整体战略发展的需求,不仅融合到集团企业日常经营中,更要融合至集团整个产业链中,体现设立个独或个体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细节五:合同协议内容
很多人认为,三流合一中的合同流只要有合同就万事大吉了,并且其签订的合同,是从网站上搜寻合同模板后套上就完事。其实,合同只是证据链中的一部分,不能天真地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的发票,就是没有问题的发票。目前,很多虚开发票的稽查案件中,都是从签订的合同中发现问题的。所以,在拟定合同的时候,我们建议关注合同的内容是否足够明细:时间点、工作内容、交付方式、流程或程序、交付的成果的展现或者能够实现的目标等。
综上所述,利用个独或个体户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将真实业务呈现出来。换句话说,税务筹划只是改变模式,最终还是要回归业务的本来面目和商业实质。投机取巧、变换名目等方法不是真正的税收筹划,而是掩耳盗铃的违规行为。
随着大数据的不断升级、完善、深入和渗透,这些违规行为即使隐藏得再深,也终究会被发现。而且,国家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和空间的目的,是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因此,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用好政策,才是企业成功经营的秘诀。
明星艺人、网红主播的接连“爆雷”,也预示着税务总局针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进一步收紧。下一波“补税潮”要来了!
税务总局大动作!主播严查开始!
9月18日,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在该文件中强调:对文娱行业内各主体要严格税收管理,除了明星艺人,还着重点出了网络主播。指出要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
就在文件发出不久后,税务总局披露:两名带货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
不久之前,郑州一网红主播被追征662万税款的消息,还一度引发网友们热议。预计,接下来税务局将会有更多的动作,网络主播补税潮或会来袭。
电商行业怎么缴税?总局明确了,即日起就按这个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进行了答复。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1、平台经济中的自然人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主要看是否做了税务登记。
自然人持续开展业务,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的,可以享受。
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不能享受增值税的优惠,只要达到起征点就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起征点指的是:
按期纳税的,5000至2万元;
按次纳税的,300元至500元。
2、平台企业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同其他企业相同,区分不同的情形来适用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使用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有两种情形:
(1)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对方为个人的每次支出不超过500元。
(2)支出项目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3、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按照业务实质判定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
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综合以上3点,电商行业缴税情况与其他企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这也体现出税收法定的原则以及税收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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