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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发票也能报销!但必须这样处理!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1-07      浏览次数: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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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财务人肯定正为跨年发票的问题发愁。2022年还能处理不?跨年发票如何处理才不留隐患?


一、跨年发票是什么? 


以下两种情况的发票属于跨年发票:


1、经济业务发生在2021年,款项支付也在2021年度,但是发票是2022年才开出来的。


2、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报销和做账时间都是在次年的发票。


二、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 


在一般的情况下,会计处理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2022年报销列支 2021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中,发票跨年度报销的问题又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所以在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的这个问题上,答案当然是“能”。


但是跨年发票报销并不是无原则的,不是拿来任何一张都可以报销,发票入账有着严格的规定,跨年发票的处理更是如此,针对两种不同的情况,会计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三、跨年发票如何报销?


1、第一种跨年发票的处理


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业务已经发生,属于当期应该负担的费用,就应该计入当期,和发票是否到达,发票能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而已。


所以,对于上述第一种跨期发票的情形,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哪怕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会计分录,记入当期费用。


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以上34号文,对于此类跨年发票会计人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做好准备,在已知2022年会收到2021年度费用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应提前通知各个部门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找财务报销!


如果出现实在无法按时报销,例如出差人员12月底出差到1月才归的情况,会计应让各部门提供本部门人员发票时间为2021年预计于2022年才可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在第二年汇算清缴之前,如果取得了发票(不管这个发票是2021年开具的还是2022年开具的),直接把发票附在2021年这张凭证后面即可。汇算清缴时候允许扣除,不用做纳税调整。


如果,次年汇算清缴之前没取得发票呢?这种情况,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处理,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暂不认可这笔费用在税前支出,需要先把这笔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交税。


当然这并不代表这笔费用永远不能扣除了,如果之后取得发票,还是可以追补扣除的。所谓追补扣除,也就是到费用所属期去调整纳税申报表把这笔费用扣在当期,当然,追补扣除是有五年期限的。


2、第二种跨年发票的处理


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第二年经办人员才拿过来报账,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理论很简单,还是权责发生制。还是应该入到上年,但是上年都结账了,怎么入账呢?这就用上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用)。通过这个科目核算分录虽然是做到2022年的,但是不影响2022年的利润,因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不计入利润表的,直接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里面去了。


那么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呢?自然也是在2021年的汇算中处理,已经汇算了那就调整申报表,把这个费用加到所属期去扣除,没有申报那直接就把这部分费用算进去税前扣除。所以不建议大家在1月、2月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很可能会返工。


【例】2021年的一张费用发票比如2000元的咨询费,去年忘记报销,去年也未计提,2022年想报销(假设税费为5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   2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2000元

     贷:库存现金   2000元


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元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元 


实践中,如果跨期金额比较大,就应该按上述规范操作处理。如果金额不大,很多企业觉得麻烦,就直接记入当期费用了。


如果直接记入当期费用,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这个问题,要求进行纳税调增补税时,企业可以考虑再进行调整,也可以直接认了。


当然作为一个正规公司,内控还是要做到位,首先应该年底结账之前通知及时报销入账,其次一个缓冲期最多定在次年1月,一个月时间处理一下这种跨期发票,我觉得都是合理的。如果全年各个月都有上年发票,那就有点过分了,扪心自问一下,是不是财务工作不到位?


四、总结


与其苦于如何处理跨年发票,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从源头治理,避免或者减少产生跨年发票,财务对内讲究的是按程序办事,对外也要立规矩!要做到:


1、要求员工及时报销不得拖延;


2、要求公司合作商及时开票,定期清查发票未到位企业并做好催收工作;


3、账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发生费用就入账,汇算清缴做好纳税调整,保证账面不出错。


对于员工个人而言,发票的报销能在年前报销的话尽量不要留到年后,自己和公司都比较麻烦。


五、跨年发票相关问题


1.企业当年度的支出没有及时取得有效凭证,次年度才取得发票,应该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需补充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特殊情况: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需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上一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年发生销货退回,还能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吗?


可以正常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不会对已经申报的结果造成影响,如实申报即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3.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如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入如何确认?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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