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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涉税9问9答!三种形式怎么选?怎么交税?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1-20      浏览次数: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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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有几种,该怎么选?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通常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按照按性质分可以分为三类: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具体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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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设立合伙企业?


就像《公司法》对股东主体资格基本没有限制一样,《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主体资格也相对宽松,关键在于设立合伙企业相对于设立公司的利弊。


合伙企业固然有一些优点,例如允许劳务出资、灵活约定分配比例,但这些需求在有限公司形式下也可以满足,包括通过变通方式实现“一方向公司提供服务并取得股权”等操作。


但同样的,有优势就会有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个巨大风险。这意味着,对于不能“掌控”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来说,等于是把身家性命都交给了别人,不合理且无必要,完全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对于“掌握”合伙企业的人来说,采取合伙企业形式还算可行,但相比之下也不如公司更方便,特别是依然存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补充连带责任这个“硬伤”。


所以,是否设立合伙企业,一定要在了解优缺点后再结合自身的情况做决定。


二、个独和合伙企业新规来了


新鲜出炉的《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我们今天来解读一下这个重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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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起,个独和合伙企业的新规将执行,主要内容有


1、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3、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为什么要赶在2021年末出台这个文件?先了解一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如何缴税的。《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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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税?”


计算公式(查账征收):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可否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个人透过合伙企业从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红可否适用免征个税?


问题内容: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自然人股东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文件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况,不在该文件的范围内。


某公众号的一篇文章,案例两则: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有两个新三板公司在进行股息分红的时候,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的个人合伙人,享受了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也就是持股一年以上免征了个人所得税。


近两年只有厦门和宁波回复过类似问题,他们的观点是一致的,不能适用。


但实务中既然出现了已经适用的案例,说明各地税务机关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同一个税收政策,落实到各地却执行不一,这样的情况其实屡见不鲜,想统一,只能是等总局出台一个权威的口径了。


四、合伙企业涉税9问9答!


  1、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具体处理要求如下: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业当年留存利润?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3、如何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提醒: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


  4、关于合伙企业的亏损应注意哪些问题?


  (1)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5、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合伙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吗?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合伙企业,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7、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何具体要求?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8、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


  9、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吗?


  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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