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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元需登记资金来源或用途!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2-10      浏览次数: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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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家公司利用支付宝发工资被查!个人收款高于这个数要小心了!


  一、杭州多家公司,利用支付宝发工资被查


  近日,杭州多家公司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宝发放工资薪酬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


  XX科技有限公司:该单位将除基本工资之外的工资通过实际经营人董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宝发放,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单位通过实际经营人董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宝收取账外销售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


  XX有限责任公司:该单位存在利用支付宝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薪酬、给兼职教师人员发放劳务报酬等情况,共计1754808.62元,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该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间,共计取得资金流入24353653.97元 ,营业收款13492807.81元,未按规定申报收入。


  二、个人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


  目前银行对大额支付和可疑交易都会进行监控,并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什么是大额支付?


  根据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交易为: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简单来说:这3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另外,银行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个人办理单笔5万元以上存取款业务要小心了!


  春节前夕,为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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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重点:

  1、个人办理单笔5万元以上存取款业务, 需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2、个人办理现金汇款、票据兑换、实物贵     金属、购买金融产品等一次性交易单笔5万元以上,需登记资金的来源。

  3、非账户开户机构内购买基金等金融产品一次性交易单笔5万元以上的,需登记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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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银保监会、证监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

  2022年1月19日


  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是规范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其中,有几条与个人存取现金、汇款、购买基金等息息相关的内容值得关注。


  《办法》第十条提到,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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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还有三种情况,《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分别是:


  《办法》第九条提出,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指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向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销售各类金融产品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开立支付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向客户出售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通过签约或者绑卡等方式为不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处理且交易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此次《办法》出台是为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办法》提出,对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年进行1次审核;还要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比如通过实地查访等方式了解客户的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


  ——————


  对该金融机构出台的办法,其实关注点并不在反洗钱上,而是想到税务机关在查处虚开发票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是,疑似虚开的发票,购销双方采用的是大额现金收付结算,且经常是通过相关自然人的账户办理款项存取。


  现金收付是真是假,难以取证查实。3月1日金融机构全面落实这项制度之后,再遇到类似的案件,可以通过向银行协查现金收支情况,来解决取证难这个问题了。


  四、公户转私户,这8种情况财务放心大胆转


  情况一: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60万元在每月的工资发放日逐一通过银行代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甲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


  情况二:甲属于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定期会将扣除费用、缴纳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情况三: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6万元打给业务员用于出差的备用金,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情况四: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100万元打给股东个人,这10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20%股息红利个税后的分红所得。


  情况五: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授课老师的讲课费10万元,转入老师个人卡中,这1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后的税后报酬。


  情况六:甲有限公司向个人采购一批物品,金额20万元,取得了自然人在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20万元货款转入自然人的个人卡中。


  情况七: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10万元转入刘总个人卡中,这10万元用来偿还之前公司向个人的借款。


  情况八: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8万元转入王某个人卡中,这8万元用来支付王某的违约金、赔偿金。


  政策参考


  参考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参考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参考三:为推动大额现金管理工作,探索大额现金管理实现路径,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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