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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发布通知!小规模,免征增值税!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3-28      浏览次数: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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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局发布通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事项!

  

  一、税局发布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解 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六、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


  实务问题一


  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后,我能否放弃免税优惠,开具给客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可以的。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解读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务问题二


  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后,我是否允许继续开具1%的发票?


  答复:不可以的。3%降至1%优惠政策2022年3月31日到期。4月1日以后若是放弃免税的话只能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提醒大家,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业务,可以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解读中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实务问题三


  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后,增值税免征是否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


  答复:不可以的。4月1日后增值税免税优惠只适用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适用于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5%主要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和安保服务差额征税等。


  参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实务问题四


  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后,增值税免征了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哪一行?


  答复:

  需要具体区分情况对待:


  1、若是销售额没有达到15万或45万的标准,填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没有其他免税,不需要另外填写附表中的减免税明细表。


  2、若是销售额超过15万或45万的,填写申报时应填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而且需要填写附表中的减免税明细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解读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实务问题五


  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上还有余额,是之前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这部分金额如何处理?


  答复:做个结转凭证,也就是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按照之前业务性质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解读中规定,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案例: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票据客户为何抵扣9%?


  案例一


  我公司属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机票代理服务,给客户开具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请问客户允许抵扣增值税吗?如何抵扣?


  答复:客户可以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的票价+燃油附加费来计算抵扣9%的增值税。


  参考: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案例二


  我公司属于销售农产品的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蔬菜批发零售业务,给客户开具了3%的蔬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客户允许抵扣增值税吗?如何抵扣?


  答复:允许按照不含税价格计算抵扣9%的增值税。


  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目前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明: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四、3个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实用问题!


  (一)看看这个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优惠力度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我劳务派遣公司符合小微标准吗


  老师,我们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人数390人,但是大部分都是劳务派出人员,请问在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人数标准的时候,我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是否还包含已派出人员?若是包含的话,我劳务派遣公司人数就超过300人了,则不属于小微企业了。


  答复:

  鉴于劳务派遣用工已计入接受劳务派遣企业从业人数,为避免再重复计算,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包含已派出人员。


  参考:

  在2019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就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回答到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算在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时指出:“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四)我们是个分公司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吗


  假如总公司将自身和所有分公司合在一起计算,如合并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符合规定,就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单独一个分公司即使指标符合要求,也不能享受该优惠。


  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单独认定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需要汇总纳税。


  分公司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那要看合并后总公司汇总数据是否符合。分公司由于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应该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合并计算资产总额、职工人数还有应纳税所得额,若是合并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否则不得享受。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八十三问,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答复。


  问: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这笔捐赠真及时,享受小微真省税


  企业2022年度预计实现利润310万元,虽然资产和人员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但是由于利润指标超过了300万元,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了(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预计202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10万元*25%=77.5万元


  改变:

  2022年企业管理层决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现金1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因此:

  企业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0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了。

  202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2.5%+200万元*5%=7.5万元


  节税:

  77.5万元-7.5万元=70万元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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