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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小微企业福利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延长至2020年

来源:本站       时间:2017-11-10      浏览次数:2241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进一步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发展基础。会议指出,加会议决定,在狠抓现有政策落实的同时,采取减税、定向降准等手段,激励 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二是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一、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1、原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78号通知 规定: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此次政策明确将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1、原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分别核算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于此项政策是否延长的问题,很多纳税人深表关心


  2、此次新政策将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将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3、还有个疑问,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分别核算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是否会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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