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政策】开始收水资源税了
来源:本站 时间:2017-12-14 浏览次数:2578
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这是继去年7月1日我国在河北率先试点水资源税后,改革试点首次扩围。
为什么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快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一年多来,通过费改税,强化了纳税人节水意识,抑制了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该省规模以上用水户年减少抽采地下水0.37亿立方米,100多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由抽采地下水改为取用地表水;该省钢铁企业加大节水投入,配备污水处理和水循环利用设施,将处理后的中水循环使用;一些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取用水量下降30%以上。同时,改革试点没有增加一般工商业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河北省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有序,取得了明显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具备了扩大改革试点的基础和条件。
此次选择9个省份扩大改革试点。其中,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4个省份位于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较大;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等5个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典型代表性。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何重要意义?
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是我国基本国情水情。我国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南方水资源相对丰沛,北方水资源紧缺,尤其华北地区供需矛盾较大,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占全国1/2。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水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短缺的产品和制约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
党的十九大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指出“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发挥政府调控作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二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三是有利于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珍惜资源、节约资源的风尚,提高人民群众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四是有利于我国更好地承担国际责任和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社会协同行动,共同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扩大改革试点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税费平移。以现行水资源费制度为基础进行费改税,基本实现税费平移,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二是注重调控。发挥税收调节作用,通过设置差别税额、依法加强征管,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调整优化用水结构。三是有序衔接。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税收征管要求,对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主要政策内容是什么?
(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二)税额标准。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四川省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每立方米0.1元、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每立方米0.2元。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具体适用税额,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授权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要求确定。
(三)税收优惠。明确6项减免税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生产,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二是为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三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通过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的方式取用水免税;四是考虑到抽水蓄能发电不消耗、不污染水资源,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五是考虑特殊生产工艺不消耗水资源情况,对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六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四)税收征管。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扩大改革试点对用水户负担有什么影响?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用水加倍征税,在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业负担将有所增加。同时,对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其税负也会有所增加。考虑到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加大节水投入,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和转变用水方式,一些企业的纳税额会有所减少。
成都地税如何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成都地税将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征管准备工作。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采集取用水户基础信息,交接纳税人档案资料,测试征税信息系统。目前,我市税务与水利部门已完成首批次水资源费档案资料交接工作,水利部门已向税务部门移交1900余户取用水户档案,重点纳税户移交基本完成,成都地税据此建立了水资源税纳税人清册和税源数据库,确保扩大试点政策平稳落地、精准实施。
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广泛宣传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12月,成都地税将对全市地税系统和纳税人进行辅导培训,及时解答涉税问题,优化纳税服务。
三是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1月是首个征收期,成都地税将全力以赴,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如果纳税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和征管系统有任何疑问,可以及时和税务部门联系,成都地税将积极解答,指导纳税人顺利完成水资源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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