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公告】2月财税新政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2-09 浏览次数:2415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有关事项作了一些调整,下面就随大业财务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1.取消行政审批
《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2.简化办事程序
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3.适应税制改革
《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5号
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6年8月1日起,税务总局陆续开展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等三个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自2018年2月1日起,将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已经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家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3号
1.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2.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下图是《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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