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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成都公积金租房有新规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5-15      浏览次数:2651







  日前,成都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根据规定,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公积金。


  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每季度可提取一次


  《办法》规定,想要办理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需满足: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等三个条件。


  根据《办法》,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租住房屋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承租商品住房的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高新等六区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


  提取限额,不同区域额度不同。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92万元。


  此外,《办法》强调,职工通过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处理。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成公积金委﹝2016﹞4号)同时废止。


  而小伙伴们有没有注意到,每个月的工资薪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那么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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