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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出口退税新政策来了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5-31      浏览次数:19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实施以来,部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反映部分老合同无法按照35号公告规定办理退税的问题。相信这类问题也让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困扰已久。


  为解决综服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生产企业出口,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以下简称 《公告》)。


  明确了综服企业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明确了申报资料的填报事项


  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公告》自发布之日2018年5月1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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