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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最后两个月 企业注销不追缴社保 2019年起注销要补齐社保

来源:本站       时间:2018-11-08      浏览次数:1678





  年前企业注销不追缴社保


  根据之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视频会议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将社保划归到税务机关,这固然提升了社保费的征收管理效率,但也给了欠保企业狠狠一击。相比企业担心将来社保费用的大量增加,更让企业担忧的是过去欠下的社保费用能否会被追缴?

  针对很多企业担心的问题,现在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大家,2019年前社保不追缴!但是2019年1月1号后按实际情况缴纳社保。


  人社部的发文两个重点内容:

  以前没有缴纳社保的,不追缴!

  今后还有不缴纳社保的,重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主要内容:

  一、充分认识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


  党中央做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当前,我部正根据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测算分析,提出适当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比例、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具体政策措施。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变。


  三、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目前,仍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四、积极做好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到位。


  最严社保开征,公司开始注销潮


  近期,一则“现在深圳排队注销公司,报纸版面都不够用了 ”的话题引发热议。不少人以此为据,感叹当前中小企业之艰难。

  事实上,这个有点夸张了,被普遍转发的上述图片应为深圳商报广告版面,刊登各类公告、遗失声明、启示等。版面上的确以清算公告居多,但一直如此,并非新情况。


  想通过注销逃税逃社保?门都没有


  企业2019年前注销可以不追缴社保,那么是不是可以通过注销来逃税呢?当然不可以。

  就在前段时间,有企业主试图通过注销税务登记的办法逃脱“黑历史”,结果被机智的税局一眼识破——从这份《税务质疑通知书》上可以看到,企业在8月6日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结果火眼金睛的税务局表示——且慢!你单位的个税申报信息与社保费申报信息不一致哦!请核实你单位从开业至今,是否按规定完成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否按时足额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翻译过来就是——想跑?没门儿!


  社保缴纳六个提醒,会计和法人必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最后提醒各位,社保政策实施在即,希望法人必须清楚到位,给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足额缴纳社保,而会计人也要将相关政策学习到位,保障工作上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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