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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没缴纳五险一金的,惨了!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7-24      浏览次数:2118

  1、五险一金大改,社保黑名单真的来了!


  “五险一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近,“五险一金”迎来一个大变化,建立“黑名单”制度。


  人社部去年制定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五险一金”迎来一个大变化——将会建立"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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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后,下面这些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受到联合惩戒,坐高铁、乘飞机、考公务员可能受到限制。对于企业来说,不给员工缴“五险一金”将会付出更多的代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下面这6种情形拟列入社保“黑名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③、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④、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⑤、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甚他情形。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28个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九种情形的将被列入社保严重失信、失范行为惩戒名单:


  2、列入“黑名单”将受到哪些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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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列入社保“黑名单”将受哪些惩戒?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  '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由相关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3、社保“黑名单”惩戒期限有多久?


  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4、 住房公积金方面,6种情形将列入“黑名单”


  住建部近期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19日。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以下6种情形将列入“黑名单”——


  ①、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②、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


  ③、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


  ④、违规提取或者协助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⑤、违规获取或者协助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⑥、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5、“黑名单”将受到哪些限制,期限有多久? 公积金“黑名单”将受哪些限制?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已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


  黑名单”惩戒期限为1年,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自公布之且起计算,一般为1年。


  对于个人来说,虚假参保、骗保、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对于企业来说,以后如果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成本,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且拒不整改,就会被列入“黑名单”。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成本,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而以后如果单位不给缴纳,且拒不整改,将被列入“黑名单”,一系列联合惩戒在等着它。


  用人单位要认识到按时参保足额缴费是保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6、今天起,企业的这些行为视为违规


  众所周知,自今年起,社保逐步划归税务,对每个人和每个企业的影响都是巨大的。那些社保缴纳违规现象将杜绝!


  一、不全员交社保


  (1)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这是掩耳盗铃行为,其实并没有法律效力);


  (2)挂“羊头”交社保。一些城市宽容征收法是:一个公司至少得有一个人买社保,以前就算你过了。现在也会逐步规范起来。


  二、尤其是这些企业:


  建筑施工、劳务派遣、物业安保这几类企业,私下签订放弃社保协议的比比皆是,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制作工资表虚增成本(那怎么和社保比对得上?),绝对是重点检查名单!


  三、拒保欠保


  这属于比较恶劣的。但是和你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机关,惩治方法很多:降你的纳税信用评级,限制领购发票、限制开票…你不申报社保,可以给你核定;你欠缴社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纳的,将会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四、统一按最低标准交社保


  社保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同,但是原理都是一样的。


  工资<下限,按下限基数交


  下限<工资<上限,按实际工资交


  工资>上限,按上限基数交


  所以,如果不是按这原理交社保的,都是不合规的,将要被规范。


  以上海为例,上海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上限21396元,下限4279元,小明工资10000,那下限4279元<10000元<上限21396元,所以合规交的话就是按100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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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个税按新个税算法计算)


  7、社保缴纳的六个陷阱,注意


  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但是社保政策的制定、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门负责。


  社保新规执行在即,很多人对社保缴纳认识还不够,社保缴纳将影响劳动者以后的退休养老等诸多待遇,然而有些单位以种种理由,停缴或缓交社保,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六个陷阱提醒到位:


  一、单位试用期不缴社保员工转正后才缴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


  如今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违法且不合理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三、单位仅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基数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四、档案没转移到单位就无法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交社保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五、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同理,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六、单位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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