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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大病医疗个税扣除细节明细来啦!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8-08      浏览次数:2114

  医疗是社会民生关注的重点之一,根据央视的《幸福感调查》指数看来,想要人民感到幸福,医疗设施和条件的提升是目前最直观的表现之一。那么有关于医疗税收的一些政策同样也是人们关注的重点,现在大病医疗个税扣除细节来了,跟随着大业君的步伐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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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扣除的支出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的部分准予扣除


  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政策中,对可以扣除的支出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在医疗电子票据的“其他信息”栏次里,直接列示“个人自付”的金额,并明确个人自付费用明细为: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


  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明确,医疗收费票据中各项金额的勾稽关系为:金额合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其中仅“其他信息”中的“个人自付”金额为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


  2.“大病”的定义和概念


  在原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并未对大病医疗扣除项目中“大病”的概念进行明确,曾引起大家对“大病”定义的讨论。而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明确,只要个人发生了医保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即可进行扣除,而不论病情病种,也不区分门诊支出和住院支出,只要属于医保范围内且个人承担的支出,在医疗电子票据其他信息的“个人自付”列明的金额,均可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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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扣除限额与扣除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文件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因此,在扣除限额上,个人全年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中“个人自付”列示金额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以进行扣除,纳税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选择在纳税人一方进行扣除的,每人分别扣除15000元后,总扣除限额为80000元。如纳税人自身发生医疗支出自付部分为60000元,其配偶发生医疗支出自付部分为120000元,选择均在纳税人一方扣除,则纳税人自身可扣除金额为60000-15000=45000元,其配偶可扣除金额为120000-15000=105000元,总扣除额=45000+105000=150000元,超过最高扣除限额80000元,因此,纳税人当年应按照80000元的扣除限额计算扣除。


  4.商业医疗保险不影响扣除


  个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个人自行购买了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并获得了保险赔付,该赔付费用不影响大病医疗的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费用支出,即医疗电子票据“个人自付”一栏中列明的金额,可以正常进行扣除。


  5.扣除时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文件的规定,大病医疗支出由个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即在年度中间预扣预缴时,大病医疗支出不能扣除,年度内发生的支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汇算清缴期内扣除。


  6.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此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支出的信息化管理提供了条件,方便了纳税人的信息填报和资料留存,也便利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和信息比对。


  人生有很多个阶段,可是无论哪一个阶段都是与医疗息息相关的,想要在生活中过得无忧无虑的,了解医疗保险就是最基本的考虑;因此,社会的进步必定伴随医疗条件的完善,医疗条件的改善也使得人们生活更加幸福,国家政策不断改革,衣食住行样样巨细,我们携手共进,创造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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