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发布通知,纳税期限调整,征期申报方式大改!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9-18 浏览次数:1910
纳税期限调整,征期申报方式大改!
9月11日,北京税务正式发布《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公告重点内容如下:
一、实行综合申报
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
二、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山东等多地推行税种综合申报
采用综合申报,北京并不是首例,早在7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中就提出五税合一综合申报。
通知中第三点便是综合申报: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纳税人在申报上述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另外,上海、山东等地区也发布税种综合申报通知:
上海:
上海除采用综合申报外,还调整了相关税种纳税期限,以下是政策内容节选:
二、调整相关税种纳税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印花税
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山东:
通告原文(节选):
一、办理对象
1、税种综合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通过“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实现五个税种一个入口一次综合申报。
2、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可以通过“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填写完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后,主税已申报信息自动带入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完成所有申报表填报后,实现七个主附税费一次性合并申报。
二、办理方式
1、税种综合申报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种综合申报”进行操作。
系统根据纳税人税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中显示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申报表,纳税人填写需要申报的申报表,填写完成后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中,点击“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种申报结果。
2、主附税费合并申报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主附税费合并申报”进行操作。
系统根据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显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申报表,纳税人依次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填写申报信息,完成后点击浏览器“关闭”按钮,返回主附税费合并申报页面,点击“确认主附税费合并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费种申报结果。
税种综合申报流程
以山东省为例,给大家讲解一下:
第一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种综合申报”。
(注意:红色标注的申报表为本单位本期无需申报的报表)
第二步:分别填报当期需要申报的税(费)种申报表→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即可(以下操作以印花税申报为例)
输入计税金额或件数,填写“办税人”,点击右上角“暂存”
第三步:数据暂存后,报表的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中;
第四步:各税(费)种申报表填写完毕,点击“申报”→系统提示“校验通过可以提交申报”,点击“确认”→系统反馈“申报结果”→完成。
附录:作废申报
温馨提示:若申报成功后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可通过作废申报表后重新申报。
操作步骤:
第一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种综合申报”→“作废申报”→“申报作废”
一图读懂税种综合申报
税法之繁琐,体现在方方面面,就拿与缴税相关的时间概念来说,就有各种各样的名词,比如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税款所属期, 申报纳税期限……
如果对税法不熟悉的人,估计一看就晕了。不用着急,我们一个一个来看一下,这些究竟是什么意思?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作用是判断一个企业什么时候开始有了纳税的义务。它是某项业务是否应该缴税的时间节点,到了这个时间点,就应该缴税,不到这个时间点,就不用缴税。
比如增值税中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预收货款的时候不用缴税,发出商品的那天才达到缴税的要求,所以发出商品的时间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了纳税义务是不是必须马上去缴税,当然不是,一个企业日常经营,天天都有可能会产生纳税义务,如果天天去缴税那谁也受不得了吗啊?所以,这个时候,就自然而然产生了一个纳税期限的概念。
2、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通俗讲就是规定纳税人应该多长时间统一计算一下应缴的税款。
比如常见的增值税纳税期限是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也就是纳税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计算一次增值税,去税务机关缴纳,但其实税法也规定了增值税也可以采取1、3、5、10、15天这些作为纳税期限,只不过在实践中很少有人采用。
纳税人某个税种的纳税期限是多久,通常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来认定的。
在纳税期限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就是按次纳税。比如印花税中的资金账簿税目,这个事项一年才有一次,属于不经常发生的纳税事项,所以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按月征收,只能认定为按次征收。
我们常见的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按季预缴。它的纳税期限就是按季,也就是纳税人应该一个季度计算一次应缴纳的税款。
3、税款所属期
税款所属期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税款产生的时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个时点,税款所属期是若干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集合成的一个时期,比如,纳税人4月3日申报缴纳3月份的增值税,税款所属期就是3月1日至3月31日。
有的纳税人觉得我只要缴了税就行了,税款所属期填错了无所谓。其实不然,当期税款和上期税款是不同的概念,前期多缴纳的税款可以结转抵减后期税款,但后期多缴的税款不能自动抵减前期少缴的税款,因为还存在少缴税款滞纳金的问题。在税务稽查中,这类问题也比较常见。
4、申报纳税期限
申报纳税期限,征管法中并没有这个称呼,而是有一个类似的称呼,纳税申报期限;此外大家通常还会说申报期限。这几个概念的意思应该是一致的。但最新的文件称之为申报纳税期限,这个名称我认为是更恰当的,毕竟在这个期限中,先申报,后纳税,而不是相反。
所谓申报纳税期限,就是纳税人计算出税款以后,在多长期限内将计算出来的税款申报并缴纳入库。目前按月申报税种,都是在次月15日之内申报缴纳入库,如果遇到节假日,还会相应延期。
温馨提示:
这个期限是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期限,一旦超期申报缴纳税款,就会面临罚款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一笔税款,起始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于纳税期限,入库于申报纳税期限,这是一个较长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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