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专票试点再扩围!将对企业带来这些影响……
来源:本站 时间:2020-10-23 浏览次数:2263
9月1日,全国第一张专用电子发票通过税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出,至此,电子发票均可成功开出普票和专票了,这也意味着,纸质发票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你准备好了吗?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关于电子专票的政策相继发布,不断扩围,这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进程又向前迈进一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
(2020年第3号)
一、自2020年10月16日起,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大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二、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票样见附件。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四、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宁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五、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
不仅如此,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也在近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当中提到:
自2020年10月13日起,在石家庄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新办纳税人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确认为试点纳税人。具体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下文类同)在其官方网站(http://hebei.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2020年10月13日至25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范围为石家庄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20年10月26日起,将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河北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政策解读
一、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力度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宁波地区开展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
为进一步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自2020年10月16日起,将宁波市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方范围扩大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专票电子化对企业意味着什么?企业该如何应对
专票电子化的目的是,以票控账,以票审计,以票查税。
税务系统要想知道你每一次开票动作、每一次作废、每一次红冲,不仅要知道,而且要及时知道,而且要知道的越详细越好。
对企业而言,有好处,也有风险。
先说好处: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财务的数据化。具体来说:
发票电子化,能实现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税务数据等等智能连接,申报也好,认证抵扣也好,以后操作会简化不少。企业上下游的数据也能打通,自动对账会变成常态。总之,就是能让财务数字化,会计工作量也会一定程度上减少。
同时,电子化之后,虚开等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就更小了。对于企业的财务流程、业务流程、硬件等也是一种考验。
企业及相关财务人员,需要注意避免两个误区:
误区一:认为专票电子化是企业财务职能自身的事情,与业务部门关系不大。
从发票流转的全生命周期来看,专票电子化可能会涉及多个部门。尤其对销售和采购部门影响很大。对于销售部门而言,与客户、渠道等开票需要沟通,自己的差旅、商务费报销也可能涉及专票。对于采购部门而言,专票电子化使得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流程可能存在巨大的优化空间。
误区二:专票电子化是企业自身的事情,与产业链上下游无关。
在产业链中,存在交易往来的上下游企业或多或少会在资金流、发票流、物流管理等方面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因此,专票电子化势必会导致企业在规划自身发票管理体系时,权衡上下游企业在发票管理上的偏好。对于在产业链上相对强势的企业来说,也可以借专票电子化的机会来进一步优化与供应商的供应链协同管理流程。
二、电子专票具有哪些优点?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1 发票样式更加简洁
电子专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
2 领用方式更加便捷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前台、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选择电子税务局渠道领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大幅减少往返办税服务厅的次数。
3 远程交付更加高效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远程交付和接收电子专票,减少现场领取、邮寄等环节,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并可避免出现发票丢失和损毁的风险。
4 管理成本更加低廉
纳税人使用电子专票后,可以大幅节约因使用纸质专票产生的打印、交付、保管等费用负担,有效降低发票管理成本。
5 签章手段更加先进
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可以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三、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后,如何对电子专票进行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四、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后,如何使用电子专票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宁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五、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是否需要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因此,《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六、纳税人在使用电子专票时应当注意哪些税收风险?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专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或重复列支等税收风险,不得虚开、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温馨提示:
电子专票丢失,该怎么办?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纸质打印件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通过后下载原电子专票。若纸质打印件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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