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教培机构存在的十个税务稽查风险点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6-17 浏览次数:1526
相约大业 · 不见不散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针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有序开展随机抽查,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护守法诚信经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围绕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切,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风险点一 学校行业主要是面向个人客户,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好多教育培训机构收入未依法申报,隐匿收入存在偷税风险。 风险点二 收到的学费长期挂在预收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账户,未及时按照消课情况结转收入。 风险点三 个别培训机构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教育服务简易征收的规定,但是自行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收到的学费长期挂在预收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账户,未及时按照消课情况结转收入。 风险点四 支付兼职教师课酬未依法取得发票,未依法扣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五 对于在职老师,存在账外发放工资现象,也就是银行对公代发一部分工资,这部分正常申报个税,另一部分工资通过个人卡支付,未申报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六 账目列支的成本费用好多与教学收入无关,或者费用支出明显异常不合理,存在企业所得税扣除风险。 风险点七 向学员收取的教材费、住宿费、资料费等打入个人卡,没有按照价外费用的规定依法确认收入,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风险点八 对于增值税一般计税的学校,存在大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未依法做转出。 风险点九 办学场地未依法取得租赁发票,存在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点十 租赁个人的办学场地,未依法代为申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一:兼营业务,增值税税率未区分 A公司是一家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采取自主经营与品牌加盟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将收入入账后,均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其中包括“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记载的收取直营企业服务费收入。经查,这项收入为A公司将教育品牌、课件资源等使用权授予加盟方收取的使用费,并非教育服务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收取特许经营费或品牌使用费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申报纳税,适用税率6%,不能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营改增后,为保证再保险、教育培训等企业缴税方式平稳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68号文件,明确“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税或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但要注意,只有教育服务收入才能适用,其他收入仍要按相应税率纳税。同时,纳税人有兼营业务,还需分别核算营业额。 案例二:销售讲义,税收优惠错适用 B公司是一家考研辅导机构,采取母子公司形式经营。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申报增值税收入小于营业收入账载金额,存在疑点。B公司称,差额来自销售图书收入,这部分收入因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而未申报纳税。 教培机构在提供教育服务的同时销售图书较为常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但经检查人员核实,B公司销售的所谓“图书”实为企业自己撰写的讲义资料,而根据《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及图片”。因此,享受免税政策的图书必须是有国际标准书号的图书。本案中内部讲义资料非正式出版图书,不能适用优惠政策,须按照法定税率纳税。笔者提示,培训机构若同时销售标准图书和内部资料,应分开核算收入,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案例三:跨地区经营,税款分摊不合规 C公司是一家健身培训机构,以总分机构模式运营,北京设有总公司和3个分公司,后于2018年在深圳设立一个分公司。税务人员经查发现,2018年、2019年,C公司将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按北京和深圳各50%比例分配缴纳。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50%由总机构缴纳,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案中,C公司企业所得税分摊明显错误:2018年新成立的深圳分公司不应参与分摊,应全部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除总公司分摊50%税款,另50%应由4个分公司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分摊。 总分机构经营模式便于经营控制、品牌管理、统一标准,是教培行业最为普遍的经营模式,也是业务规模扩展的主要渠道。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政策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一项重要政策创新,其适用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税务部门加大政策辅导力度的同时,纳税人也应主动提升总分机构财务核算水平,实现运营模式与会计核算的统一和对接,尽可能避免因“纳税地错误”而导致的涉税风险。 素材来源:中国税务报、郝老师说会计......文章由大业中税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伴随企业成长的财税顾问公司 联系方式:18780277647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吾悦(汇点)广场4座1213-12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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