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这些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取消了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6-25 浏览次数:2942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本次系统整合工作,坚持为民便民,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导向,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 《公告》取消了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具体有哪些? ■ 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 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公告》施行后,遇到相关问题这样处理 ■ 问:《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由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没有电子信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是否还需要提前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 答:不需要。《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等退(免)税申报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无法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需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收齐电子信息后再申报出口退(免)税。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施行后,对于因退(免)税申报凭证没有电子信息,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收齐电子信息后即可直接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再需要提前办理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 问:《公告》施行后,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和视同出口货物,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如因未收齐增值税进货凭证,而无法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是否均无需提前申请延期申报,待取得增值税进货凭证后,即可直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 答:是的。《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和视同出口货物,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如因与供货企业经济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增值税进货凭证、出口报关单等退(免)税申报单证,而无法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需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收齐申报单证后再申报出口退(免)税。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施行后,对于因未收齐退(免)税申报单证,而无法按期申报退(免)税的纳税人,收齐申报单证后即可直接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再需要提前办理延期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政策概要 什么是跨境电商? 答:跨境电商全称为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什么是跨境电商出口企业? 答: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什么是跨境电商综试区? 答:跨境电商综试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吗? 答:可以。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条件时,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条件有哪些? 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收汇、外贸型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相匹配条件时,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条件有哪些? 答: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规定条件,但同时已办理税务登记、通过海关报关出口且购进货物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是在跨境电商综试区注册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平台登记出口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成都是否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答:是。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这12个城市设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提醒:外贸企业注意了!税务稽查将这样影响退税速度 出口退税款被暂缓 问:我司2020年期间的出口业务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检查,那我司2021年出口的业务还能正常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款,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 因此,若你司2020年出口业务已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将对你司其他年度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做暂缓处理,直至金额达到被立案检查的业务所涉退税额,其他应退税款方可正常办退。 受理时限遭延长 问:我司现为二类出口企业,因某笔出口业务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检查,那对我司后续办理出口退税会有什么影响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 这意味着主管税务机关承诺办结退税手续的时限,将由受理你司申报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申报要求变严格 问:我司收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于2021年4月1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将停止为我司办理出口退税两年。那我司于2021年3月出口的业务还能继续申报出口退税吗? 答:可以。根据《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内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因此,你司于2021年3月出口的业务是停权之前发生的,可以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还将被调整为四类。届时,将不得再进行无纸化申报,除提供规定的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而且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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