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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9月1日起施行,有3点新变化!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9-01      浏览次数: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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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2020年8月11日,《城建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税法实施准备工作,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建税征管工作,明确城建税执行中重点难点问题,便利征纳双方执行操作,税务总局在系统梳理现行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共8条,对以下征管事项予以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则,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规则,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申报时间的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的规定,城建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同征同管的具体规定等。


  三、城建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城建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例1】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50+6+4-5)×7%=3.85(万元)


  【例2】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90+30)×5%=6(万元)


  四、所有两税税额是否都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


  不是。纳税人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城建税。


  【例3】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其中50万元增值税是进口货物产生的,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50)×7%=3.5(万元)


  五、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有什么具体规则?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例4】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100)×7%+20×7%=1.4(万元)


  2021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200-100)×7%=7(万元)


  六、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应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行政区划变更导致城建税适用税率变化,从何时起适用新税率?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八、城建税与两税如何实现同征同管?


  在缴税环节,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在缴纳两税的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也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城建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因此,上述的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在退税环节,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但是,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另有规定”主要指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等情形下,城建税可以给予免税的特殊规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建税。


  【例5】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由于申报错误未享受优惠政策,2021年12月申报期,申请退还了多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共150万元,同时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00万元,该企业12月应退税的城建税为:


  150×7%=10.5(万元)


  考虑到两税立法工作正在推进中,为提前做好与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及其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衔接,《公告》还明确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对《公告》实施提供了哪些便利和支撑?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5月1日,税务总局在部分地区试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以下简称申报表整合),在成功试点经验基础上,8月1日推广至全国,为《城建税法》顺利实施提供了支持。


  申报表整合实现了两税和附加税费“一表申报、同征同管”,附加税费附表从两税申报表主表自动获取信息,建立留抵退税额使用台账自动获取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公告》规则自动计算税款,避免纳税人填写错误。申报表整合还实现了两税更正申报与附加税费关联,进一步完善附加税费与两税的同征同管。


  《城建税法》施行后,申报表整合内容不变。


  十、《公告》从何时起施行?


  为与《城建税法》施行做好衔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城建税法》施行时间一致。



二、有三点新变化



变化一


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变化二


为规范城建税的征管,城建税法明确规定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即,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变化三


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城建税立法平移了现行税率规定。考虑到城建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城建税法没有对纳税人所在地做统一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


厦门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

三、对进出口产品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三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第三条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说明:从1994年1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计征依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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