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暴雷?这17个税务筹划提醒请收好!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2-27 浏览次数:1281
恭喜!湖南省税务局给张艺兴颁发证书!
一、湖南税务官宣张艺兴
近日,湖南税务官方微博号宣布聘请张艺兴担任湖南税务纳税服务宣传大使,消息一度登上微博热搜,并后缀“爆”的字眼。
大家都知道,现在到了年底,全国各地税务局都在严抓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而湖南税务局选择在这个时间点上官宣给张艺兴颁证,不是批典型,而是邀请明星艺人担任宣传大使,无疑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从官方公布的聘请证书上,我们看到任期自2021年7月1日开始,至2023年7月1日止。从颁证到官宣,隔了5个多月,估计这期间经历了非常严苛的纳税摸查,湖南税务最终才敢宣布这一消息:比粉丝更怕塌房的还有税务局。
在谈到为什么选择张艺兴担任纳税服务宣传大使?湖南工作人员强称,有根据一些情况选择了他,并强调:不是看他流量的影响力,主要是从一些官方渠道来看的话,张艺兴是比较热心于公益事业的,所以选择他。希望能够多方面营造依法治税、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不能让公众理解为交的税多舍不得也很正常,要树立一个正面榜样,告诉大家交税光荣,要依法纳税。”
此前,浙江东阳晒出了2018年明星们的纳税金额,其中东阳横店张艺兴影视工作室以1913万元位列总榜单第88位,纳税金额位列明星工作室第一。按照一年365天计算,平均纳税5万/天。
该纳税金额只是艺人在横店开办的工作室的纳税金额,事实上大多数艺人并非只有一个公司。2018年的时候张艺兴在众多明星艺人中收入并不算高,然而还能保持横店工作室缴税第一,确实值得起推敲。
目前,张艺兴担任法人的4家公司都处于存续状况,仅与孙红雷、柳岩等共同持股的影投客(天津)资产经管合资企业产生工商变化,企业状况为注销。
依法纳税,合法纳税,公众人物更要以身作则,做好典范。
二、明星税务筹划=违法?
最近查税,文娱领域可谓是频频暴雷,动辄上亿的偷税漏税金额,叫人瞠目结舌。吃瓜之余,咱们财会人员也都非常关注,查税背后的底层逻辑。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二条列举了五种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安排类型:
(一)滥用税收优惠;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港避税;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税务筹划本身不是违法的,但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筹指定是违法的!怎么理解呢?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的是不是为了单纯的节税而节税,而是更多的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并不是人为的设计一些交易活动。
注意: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该同时满足2个条件:
一是业务流程或者业务交易属于人为设计;
二是人为设计务流程或者业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省税。
比如说,为了解决企业高额绩效的个税问题,要求业务员注册成立多个个体户等开票给企业,从而解决拿钱和个税社保问题。很显然,个体户的成立纯粹就是为了开票,根本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设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符合经营需求、更要符合集团战略发展的要求,将设立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去,融入到整个产业价值链中去,这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安排启动一般避税调查。
具体到明星艺人和主播红人等个人身份上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办法合理合法地减少纳税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 20%计算。
3、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4、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所以根据以上预扣预缴方法,纳税人应尽量降低每次取得劳务报酬的数量,从而可以降低预扣预缴税款的数额。
举个例子:
假设某影视明星以120万人民币的片酬,参与了某影视公司的拍摄项目,并预计在3个月内拍摄完成。如果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片酬则需要缴纳120×(1—20%)×40%—0.7=37.7万元;
如果该公司以每月40万,3个月发完的速度支付片酬,那么只需要缴纳[40×(1—20%)×40%-0.7]×3=36.3万元,就比第一个方案节约了1.4万。
而如果该公司雇佣明星公司10人为明星服务,每月劳务费2万,再每月支付明星20万,虽然总计还是120万,但明星只需要纳税20×(1-20%)×40%-0.7=5.7万元,雇佣其公司的服务人员需纳税2×(1-20%)×20%×10=3.2万元,合计纳税26.7万元,就比第一种方案节约了约11万。
所以大家就知道,为什么明星身边有一大堆包括司机、经纪人、化妆师等的服务人员了吧。当然,一切都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省钱不犯法,但是不合理省税可能就是犯法的。
三、多地税务局喊话明星艺人!12月31日前完成自查补税!
近日多起偷逃税案件曝光之后,多地税务部门喊话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在年底前自查补税,这样可以从轻或免罚,否则将重罚。
截至发稿,已经有浙江、广东、北京、上海、江苏五地税务局发布通告,通告内容基本一致。
该通告称,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
对个别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提醒、督促、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务稽查,选择部分情节严重的重点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
上述通告表示,为进一步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请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其中浙江、北京、江苏、上海通告提到的联系时间,均为12月22日至12月31日,也就是仅剩9天。
按照税法,偷逃税罚款是税款的0.5倍至5倍间。目前上述公开曝光的案例中,由于具体偷逃税试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不同,罚款倍数不同。
明星主播们在年底前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有望真正享受到从轻、减轻或免予税务处罚,少交一大笔钱,而留给明星主播们的时间已经不多。
四、请问个人从事网红直播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疑问
请问个人从事网红直播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能否把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通过个独企业转换为经营所得?
答复
答复一: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其业务实质,因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答复二:切记注意不要通过设立个独、合伙企业等主体的方式,擅自把劳务报酬所得改变为经营所得,然后享受当地的经营所得个税核定的区域性优惠,来偷逃税款。
一项所得不是简单转换一下身份就可以,而是需要根据所得的实质来确定。
参考答复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4号)
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有两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的定义,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等。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我局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五、如何看待所谓的税务筹划,分享17个提醒!
提醒一:
做好税务筹划,财务不仅是需要深刻了解税收政策、税法、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等,还要与当地税务局沟通,了解相关税务处理时的征管口径。有些人拿到税收优惠政策,会生搬硬套地运用,结果漏洞百出、麻烦不断。
提醒二:
税务筹划要提前进行,不要事后,事后的往往不是合法的筹划,而是违法的操作,别抱着侥幸的心理。
提醒三:
税务筹划不要搞擦边球,擦边球的“点子”是有风险的!绝不做法律禁止的事,可以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
提醒四:
税务筹划不是天花板,必须要落地才可以!能够落地,每一步都经得起推敲。税企能够达成共识的方案,往往也是容易落地的方案。
提醒五:
税收筹划从来不是单纯的财税技术问题,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需要自上而下地进行设计,税务筹划考验的是你的综合评判分析能力。
提醒六:
税务筹划,既要考虑当下的节税,更要考虑企业的未来!只考虑当期节约税款的多少,并未通盘考虑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导致策划手段与公司经营相脱节,策划的“性价比”很低。
提醒七:
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税收大数据威力的日益显现,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偷逃税行为,都将被依法严惩!
提醒八:
税务筹划,需要机会,你需要时刻把握稍纵即逝的机会,发掘纳税人的策划机会!
抓住变化带来的机会!
提醒九:
税务筹划,尽量避开关联交易!若是特意通过关联交易来避税,可能会遭遇到反避税,所以在做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考虑到反避税。因此,通过关联交易来纳税筹划,一定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合理性。
提醒十:
真正的筹划一方面是把公司基本业务的税收风险都规避了,让税收成本符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在这个基础上通过该业务情况的合理的合理安排充分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提醒十一:
没有真实业务直接开票就是虚开!那种单纯的以开票方式解决企业需求的方法根本就不是筹划!暂时解决了成本票需求,但却留下了巨大的税务风险隐患!
提醒十二:
无论纳税人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都要“趁早”,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此时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很难避开偷逃税之嫌。
提醒十三:
税务筹划有的时候也叫做“税收合理安排”,一个好的税收安排一定是功夫在“税”外,一个好的税收安排一定是将税收优惠政策嵌入到企业的经营中,一个好的税收安排一定是达到“润物细无声”的境界!
提醒十四:
税收筹划更多的要从企业组织形式和控制方式的顶层设计!
提醒十五:
税务筹划一定要从大处着手,小处完善。从大处着手,就是要求税收筹划需要有全局性和前瞻性;而小处完善,因为税收筹划本身是一个风险很高的措施,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陷入偷税的陷阱。
提醒十六:
税收筹划关系到公司或是老板的钱袋子。税收筹划是决策艺术,一旦把税收和商业模式结合,将是一种变革,甚至决定一个公司的兴衰!
提醒十七:
纳税筹划不要过于牵强,过于牵强的方案容易成为失败的筹划,一定要做好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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