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应扣未扣”支出的财税处理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3-21 浏览次数:2093
A公司于2018年发现2015年存在一笔应扣未扣的支出,于是去税务局调整了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准备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向税务局申请退税。这样处理正确吗?
是正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一、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追补扣除需满足这些条件!
1、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企业进行了必要的会计处理。
3、多缴的税款抵扣以后年度应纳税额或退税。
这一点有别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
4、按照“实际发生制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追补。
按照“实际发生制原则”,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才准予追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5、专项申报扣除。企业向税务机关就追补扣除事项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或备案。
6、不包括汇算清缴期的支出。
以前年度的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不包括上年度且未过汇算清缴期限的应扣未扣成本费用。该部分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处理。即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二、会计处理追溯有别!
1、《企业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相协调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涉及账务调整的,属于会计差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即指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这种处理与税务处理协调一致。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则作为发现差错的本期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有偏差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需要追溯到应扣未扣支出实际发生年度,而是采用“一刀切”,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与税务处理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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