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028-85535646
网站导航
首页>财税知识
创业起航 工商相关 财税相关 常见问题

【提醒】三月底了有一样税不要忘了申报哦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3-22      浏览次数:2094

  金三系统上线后,个人所得税申报模块数据也会逐步实现全国共享,同时对于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凡通过系统办理业务,如代开发票,信息进入金三系统,就能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比对。


  比如:你在北京取得收入,也在上海取得收入,两个地方的税务局就都知道了,如果你的年收入超过了12万元,自己还不当回事,大业财务在此提醒,挣点钱不容易,时代不同了,多学习这个手册有好处,一分钟就全明白了,别等电话上门就晚了。


  需申报的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报时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注意:对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来说,请务必从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报地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注意:


  (一)、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此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二)、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报送材料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注意:


  1.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


  2.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须提供委托书)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热点问题


  (一)、纳税人“不及时”或者“不如实”申报,后果会怎样?


  未按期申报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不如实申报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二)、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要延期如何处理?


  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三)、年所得额如何确定?


  “年所得12万元”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四)、各项所得的年所得如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及外籍个人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3.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5.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再按各合伙人投资比例分别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再按投资比例分别计算。


  6.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7.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


  ①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②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③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④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⑤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纳税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纳税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五)、自行申报是重复缴税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条


  (六)、年所得仅指年工资薪金所得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标签: 成都代理记账     成都注册公司     成都商标注册     成都股权变更    

上一篇:【便民】成都市国税局推出“疏堵保畅”

下一篇:初创企业省钱就相当于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