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经济普查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来源:本站 时间:2018-12-13 浏览次数:4542
相信最近有很多公司老板都收到了经济普查的通知,今天小编以成都市为例给大家讲解经济普查的一些知识。
普查的基本内容
普查对象:成都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为在成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
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普查登记时,对于企业资产等时点指标,调查的是2018年12月31日的数据情况;对于利润等时期指标,调查的是2018年全年情况;
普查的工作流程
经济普查工作总共有13项业务流程,为三个阶段至2020年完成全部工作。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各地区已基本完成工作。
第二阶段为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时间是从明年年初持续到明年9月份,主要业务有:1-4月,开展普查登记;4-8月,进行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期间,5-6月,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抽查;5-9月,进行普查数据汇总。
第三阶段为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时间从明年8月持续到2020年,主要任务包括实施普查数据评估、共享与发布,开发普查资料,编印普查成果,开展总结表彰等,计划2020年完成全部工作任务。
普查方式
经济普查有两种基本方式。一套表单位,由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对象在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由普查员使用PDA进行入户调查等方式,现场采集普查表数据。
普查机构将严格遵守新修订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关规定,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普查要求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并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普查所需资料
经济普查机构在入户清查前,将给清查对象送去统一制定的《清查告知书》,宣传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和单位清查意义以及相关要求,起到告知清查对象普查员即将入户开展单位清查工作,请清查对象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做好准备的作用。入户清查时,经过培训的普查人员将主动出示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并通过询问、查看相关证照,填写清查情况表。
按照单位清查方案规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成立)时间、运营状态、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是否有能源产品生产销售、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等。
个体经营户需要提供的信息相对单位较少,主要包括:有无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户主姓名、所在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女性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普查造假惩罚
经济普查是法定行为,必须把依法依纪普查作为基本遵循贯穿始终。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理处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监察工作规定》,将对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公示并开展联合惩戒。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可能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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