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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增值税下调后纳税义务时间明确了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4-03      浏览次数:1514

  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三档税率分别为13%,9%和6%。这红利超爽有木有?税率下降了可是大喜事,咱纳税人负担轻了,利润高了,获得感满满哒。今天大业君要和大家重点说明的是税率下降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发票开具的衔接问题,干货哦~~快拿笔记本记录吧~


  首先要谈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咋确定适用税率?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例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企业与3月25日与B企业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收款时间为3月31日,实际收款日期为4月2日,请问A企业适用何种税率?


  按照相关规定,货物已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因此确定A企业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31日,适用调整前税率;


  问答 1


  问:如果A企业与B企业没有签订合同,那A企业适用何种税率呢?


  答案:按照相关规定,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因此确定A企业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2日,适用调整后税率;


  问答 2


  问:如果A企业没有发货,B企业也没有交付货款,请问A企业适用何种税率?


  答案:按照相关规定,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因此确定A企业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31日,适用调整前税率;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其实和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基本差不多,记住一句话:有合同看合同,没有合同看收入,如果两者都没有,就看发出货物日即可。4月1日以前发生用调整前税率,4月1日后发生用调整后税率。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例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企业属大型机械制造业,2018年4月与B公司签订一份货物生产周期13个月的合同,合同约定了收款日为2019年4月3日,那A企业适用何种税率呢?


  按照相关规定,款项已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发生;款项未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因此合同约定了收款日为2019年4月3日,即使没收到款,A企业应适用调整后税率;如果A企业在3月31日收到款项,那么A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31日,适用调整前税率。


  视同销售货物时


  例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企业3月23日决定将自产的服装用于集体福利,4月2日正式实施,请问该批服装适用何种税率?


  按照相关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发生。该批服装于4月2日正式移送,适用调整后税率。


  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时


  也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服务已经提供或者正在提供,收到款时就确定,未收到款有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又没合同又没收到款,服务完成可确定,主要看对应的时间来确定新旧税率;


  视同销售服务


  和NO.4差不多,主要看服务是否已经提供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供租赁服务时


  用大业君的话来讲不论服务是否提供,款项收到时,纳税义务发生。


  转让金融商品时


  用大业君的话讲,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纳税义务发生。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


  用大业君的话讲,有合同先看合同,没有合同就无形资产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二部分


我们来谈谈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简单来说,4月1日前纳税人已经开具了原税率(16%、10%)的增值税发票,在4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比如商品有问题,对方不要了等等,这咋办呢?


  其实你开红字就好了,但要记得就按照之前开的税率来开具哦~~


  如果是开具有误,比如数量、金额有误的,错位等,怎么办呢?


  重开就好了,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红字,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就好了。


  当然,如果纳税人在4月1日前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要补开发票怎么办?


  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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