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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出新规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9-29      浏览次数:280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对一些增值税征管问题做出明确回答。其中,对如何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和大业君一起学习如何开具适用税发票吧。

  

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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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解读

   

       1.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答:自2019年9月20日起,增值税发票管理纳税人端关闭开具17%、16%、11%、10%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即纳税人不能再自行开具17%、16%、10%增值税发票,开具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并在24小时内按照相关规定开原适用税率发票。大业君在此温馨提示:若纳税人要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开具3%/ 6%/9%/13%增值税发票,则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可自行出具。


  2.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调整前已经按照原17%、16%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若发现有误需重新开具,应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必须在24小时期限内,先根据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去开具蓝字发票。且在办理过程中,要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办理蓝字发票流程向主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具权限后,在24小时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开具。

  

     

       3.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答:纳税人若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则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若纳税义务在2019年4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未进行申报而开具而需开具发票的,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


  (2)若纳税义务在2019年4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但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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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说明

  

       1.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若是卖方开具信息表,对已经递交给买方的专用发票,买方应将未用于申报抵扣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以及抵扣联退回给卖方;若是买方开具信息表,且买方已经将专票用于申报抵扣,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第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卖方;如果还未用于申报抵扣,其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也不需要退回。


  2.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购买方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还给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按照相关规定重新为开具正确的发票。


  开具发票是每个企业都要做的一个必须流程,对于企业来说,要时刻了解国家的税务政策,才能高效办理开具的发票问题,避免错误开具发票,做无用功。正如大业财务,一直以高效、专业的态度处理财税问题。以上就是大业君整理的关于开具适用税率发票的规定和注意事项,有任何财税相关问题都可咨询大业君,大业君始终坚持创造价值。和大业君一起学习工商财税知识,共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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