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看这一篇就够了!
来源:本站 时间:2020-10-19 浏览次数:2138
固定资产折旧怎么算?
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时间怎么规定的?
哪些行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及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调整需注意...
搞不清楚这些?没关系!一文为您梳理清楚~
01、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起止时间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02、一般折旧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03、不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04、加速折旧政策
适用于所有行业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适用于特定行业
从2011年1月1日起:
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从2014年1月1日起: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从2015年1月1日起: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从2019年1月1日起: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2020年1月1日
至2020年12月31日: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5、一次性扣除政策
从2014年1月1日起:
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018年1月1日
至2020年12月31日: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及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指将应提折旧总额在固定资产各使用期间进行分配时所采用的具体计算方法。具体有:
1、平均年限法,特点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的折旧额是相等的。
2、工作量法,又称直线法,即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3、双倍余额递减法,又称变动费用法,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
4、年数总和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停产期间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请教停产期间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比如疫情期间。
答:企业对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包括因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的固定资产等)计提的折旧费用归属口径,会计准则没有给出更细致的规定,建议企业视停产原因确定核算方法。若停产检修为工序性的、季节性的正常停工,可以继续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科目,施工企业也可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否则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角度来讲,《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一)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因此停产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停工分为正常停工和非正常停工。季节性停工、停产检修,通常认为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在停工期间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若企业因疫情原因停止生产经营,建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调整需注意...
01.按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0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温馨提示:
企业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有条件的。当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调整后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最低年限出现差异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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