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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员工报销的核酸检测费用可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误区及典型问题解答!

来源:本站       时间:2020-12-10      浏览次数:446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亿万人心,与此同时,有很多小伙伴咨询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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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支付的核酸检测费用如何列支呢?

  

取得个人抬头的核酸检测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提问

  

我公司允许员工报销核酸检测费用,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的印有财政部监制章的门诊收费票据,请问取得上述票据能否按照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析

  

企业支付的核酸检测费用,取得个人抬头的财政部监制的门诊收费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能否税前全额扣除,目前没有明确政策。

  

实务处理中出差人员的检测费用,有些税局认为可作为差旅费全额扣除,出差以外的其他人员发生的核酸检测费,有些税局认为要按照福利费扣除,有的认为按照劳保费扣除。具体执行上,建议您与主管税局确认下,以主管税局答复为准。

  

参考文件: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二期)第9个问答。

    

核酸检测费用的列支

  

那么企业在疫情防控中,为员工支付的核酸检测费用如何列支呢?

  

答疑建议: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为员工支付的核酸检测费用,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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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若是为非本企业员工报销的核酸检测费,如何列支呢?

  

解析

  

以这个小案例进行分析:

  

甲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事务所相关人员因异地出差发生的核酸检测费,和差旅费一起凭票由A企业结算。

  

分析:


通常合同中有约定差旅费用实报实销,A企业可以合并作为“差旅费”入账列支。

  

如为客户负担的费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用”入账。招待费属于企业所得税前的纳税调增项目。

  

根据为谁报销(是否本单位员工)和业务实质判断会计的入账科目,可以套用到大多数费用报销的情形。

  

职工报销的子女医疗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无论是以票报销,还是以现金发放补贴,实质上属于企业对职工生活的补贴。因此,职工报销的子女医药费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相关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职工福利费的这4种常用做法,都是错误的!

  

1、将职工工装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认可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作为职工福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全额列支扣除。因此,在增值税方面,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特别提醒:

  

企业发生的工装支出一定要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判断,满足2011年第34号公告要求的,才能按照上述要求列支,并抵扣进项。如公司为员工统一定制的是供员工水上游玩的服装则显然属于职工福利支出了,同样的进项也不能抵扣。

  

2、凡是在食堂就餐一律按职工福利费核算

  

甲公司有客户前来洽谈业务,公司安排食堂人员从外面采购一批高档

  

食材,再加工制作用来招待客户,为此发生的支出是否计入福利费?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由此,甲公司发生的支出是因招待客户就餐而发生,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范畴,不能因就餐场所在食堂而将其视为食堂福利费支出,应结合业务的实质来判定。

  

3、将福利费转入避税天堂“工会”支付,规避个税

  

很多企业将福利费支出转入工会支付,认为只要不从公司账户支出,就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企业组织员工旅游,从工会经费中支付费用,并列支在“工会经费”科目中,不属于企业直接发放给员工的福利,不用交个税。

  

其实,企业组织员工旅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规定免征个税收入,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属于员工由于在企业任职,而从企业取得其他形式的所得,无论支付来源、列支科目是否同工会经费相关,企业仍应需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所以,这点特别需要注意。很多企业都会陷入这个坑哦!

  

4、单位发放的困难补助免交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为个人发放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很多人认为企业为员工发放福利,属于税法中规定免征个税的事项,无需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们看一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指免征个税的福利费,具体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另外,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了,免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为员工发放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福利,均应合并到该员工“工资、薪金”项目,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所以,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个税,其中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人人有份的困难补贴,应当并入发放当月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典型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解答!

  

问:由于雾霾天气,企业给每个员工购买了防雾霾口罩,这笔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防雾霾口罩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福支出在税前扣除,但是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防雾霾口罩是用于职工福利,属于个人消费,因此口罩在购进时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问:和工资一起发放的交通补贴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详情:2020年9月,税务稽查部门对甲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甲公司是一家有3万人的大型国企,2016年度该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按照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将交通补贴计入工资与工资一同发放,2016年度实际支出工资中包括“交通补贴”6000万元。稽查部门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交通补贴属于税法规定的福利费项目,由于该公司福利费支出已经超过了工资薪金的14%,因此,因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1500万元。请问:税务稽查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甲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交通补贴,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务稽查部门的处理是不正确的。

  

问:企业为员工租房而支付的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如何处理?

  

问题详情:乙公司2019年度为扩大生产,招收了一部分新员工,因本企业目前没有多余的用房,向附近居民租用一些民房作为员工宿舍,由公司统一支付租房费用。请问: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租房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员工提供住宿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其因住宿而发生的租房费用可以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但是,扣除凭证应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

  

问:公司对员工实际发生的办公通讯费用在限额内实报实销,收到的是以个人抬头开具发票,是否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福建省税务局】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企业为员工报销话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但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一般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如果企业取得发票或有效凭证抬头为员工个人的,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了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温馨提示:

  

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福利费的支付应当凭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同时并非所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支出都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既不能随意调整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也不得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应遵循制度健全,标准合理,管理科学,核算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防止因不规范列支和扣除而招致税务风险发生。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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