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征税来了?税务总局构建电商税收系统!电商企业税务处理及潜在风险!
来源:本站 时间:2020-12-16 浏览次数:3391
近几年,电商行业的税务问题一直是热议话题。最近,三部门联合召开会议,加强电商行业规范管理。同时,税务局也要出大招!税收大数据采集、分析~
一、加强电商行业规范管理税收大数据采集、分析!
1、三部门联合会议,电商行业监管规范已成趋势
近日,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这三个部门联合召开了,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京东、美团、58同城等互联网巨头参加会议。
会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各商户应该遵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纳税优惠。
电商行业作为最近几年的新经济形态,税务问题一直是大众关注的对象。
今年6月,有地方税务机关发出了税务风险提示,要求电商商户对“少记销售收入”进行自查。但随后,考虑到电商商户的整体纳税意识淡薄、疫情的不利影响,税务机关暂停了风险自查工作。
但从本次税务部门参加的会议来看,对于电商行业的监管规范已成趋势!
2、大数据采集、分析,电商严征管已在路上
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发布了“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招标公告。
其中,采购需求为,在发挥好原有系统数据获取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摸清电子商务平台基本情况,并根据税收征管特点进行合理分类,同时扩大原有电子商务税收数据采集、分析、应用范围,持续做好项目运维服务,为电子商务税收数据供给和分析应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这说明了,电商行业利用大数据系统的严征管已经在路上了。各行业依法纳税都是趋势,电商行业也不能有例外!
二、电商企业咋缴税?总局明确了,即日起就按这个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进行了答复。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1、平台经济中的自然人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主要看是否做了税务登记。
自然人持续开展业务,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的,可以享受。
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不能享受增值税的优惠,只要达到起征点就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起征点指的是:
按期纳税的,5000至2万元;
按次纳税的,300元至500元。
2、平台企业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同其他企业相同,区分不同的情形来适用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使用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有两种情形:
(1)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对方为个人的每次支出不超过500元。
(2)支出项目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3、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按照业务实质判定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
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综合以上3点,电商行业缴税情况与其他企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这也体现出税收法定的原则以及税收的公平性。
电商行业中,网红、直播占比较大的比例,他们应该咋缴税?一个视频说清楚
三、微商、代购可以没有营业执照?我们一次性说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就正式实施了。
新电商法明确了从事个人代购、微商、开网店也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依法纳税,否则是不可以继续店铺经营!
1、个人开网店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吗?
电商法只规定以下几类情形是不需要登记的:
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2)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
3)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4)个人进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暂未做统一硬性界定)
5)其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
除以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就是说只要您在网上卖东西,无论在微店、淘宝、朋友圈、直播等,都可以被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
2、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有的电商会担心登记手续比较麻烦,其实一点都不麻烦!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个体工商户实行“两证合一”,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会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申请人无需再单独跑税务部门。还有些地区已开通网上申领服务,在家就能办好。
而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中,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这将会大大降低注册成本!
3、禁止违法刷单、删评论
为了进一步规范网购环境,推进电商行业规范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删除评论尤其是负面评论,也属于违法行为。
四、电商企业的税务处理
相对于传统企业,税法并未就电商企业作特别规定或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公众舆论中的“电商不征税”是根本不存在的,互联网只不过是电商企业的工具,电商企业销售收入,均应照章纳税。尽管如此,电商市场也普遍存在一些税收疑难问题。
(一)一般业务的税务处理——以渠道购买类电商为例。例.F公司是一家入驻淘宝平台,主营服装销售的电商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下是它支付宝交易记录中节选的一笔:
某件女装原价209元,F公司开展满100减5元促销活动,折后售价为199元,其中,消费者信用卡付款197.62元,使用积分抵减1.38元。另外,F公司支付 “淘宝客”推广费9.95元,快递费7元,商品不含税进价为150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F公司支付款项备注描述来看,阿里巴巴旗下多个公司均参与到淘宝商城的经营中,并负责不同的项目。
(1)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F公司提供消费者使用快捷支付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缴纳增值税。
(2)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收取的天猫佣金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积分部分详见后文)。
(3)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负责收取淘宝客佣金,收取的佣金也需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积分业务。常见的积分业务有两种,一是甲方奖励的积分在甲方使用;二是甲方奖励的积分在乙方使用。
1.甲方奖励的积分在甲方使用。税务处理:积分本质上是对未来期限内消费的折扣承诺,会计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积分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积分使用或过期时,再行转入营业收入,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税务处理上,应在商品销售时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下次购买商品时,则按照折扣后(积分兑换后)的实收金额缴纳增值税,积分自递延收益转主营业务收入部分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甲方奖励的积分在乙方使用。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在京东网站购物的消费者以及银行的持卡人取得的京豆或积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京东或银行亦无扣缴义务。
五、电商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
(一)小型或微型电商:优惠扶持、加强监管。《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对于小型电商而言,具有较大的优惠力度,但是由于当前税收征管难以触及个人层面,再加上买家不要发票,导致中小电商普遍零申报。随着金三系统的日益完善,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的监管将会进一步增强。
(二)中型电商:规范征管,堵塞漏洞。中型电商主要存在不开或少开发票、不报或少报收入的问题。
对此,我们很难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体系中购买者倒逼销售者开票的机制来应对。面对这种情况,有效的解决办法不能寄托在消费者索要发票上,而应当建立在对销售者开具发票的流程约定或者制度规范上。京东商城采取的“逐笔开具电子发票”模式值得借鉴。对于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而言,发票开具金额及数量巨大,开具电子发票可以有效提高整体运作效率,节省开具纸质发票所需的人力、物力成本。
对于中型电商不列或者少列收入的问题,要着眼于大数据的处理,立足于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电商企业有别于传统零售企业的最大特征就是交易的“网络痕迹”或者“电子痕迹”。所有的网上销售记录,从接收订单到收款,再到发货、配送、评价和退换货都有“痕迹”可以追踪。有鉴于此,建议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明确各类平台的披露义务,在税务机关与平台商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适时通过电商提供的数据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加强后续风险管理。
(三)大型电商:信息共享、整体应对。税务机关应与电商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新的市场环境、新的网络技术和新的信息流转方式,促生出新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从产生到现在,其销售结算方式、仓储分拣方式、物流配送方式日新月异,在这个过程中,大型电商作为数以万计的网店的依存平台,作为纷繁庞杂交易数据的储存基地,其本身既是真正的大数据的制造者、又是海量数据的拥有者和处理者。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于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必须从大型平台电商处获得入駐电商的交易信息。鉴于入驻电商企业的跨地区性,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与平台商实现数据共享,并自上而下分解各地税务机关需要的数据信息。
大型电商境内外关联交易错综复杂,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从集团整体层面开展风险应对工作。对于集团成员企业之间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行为,应依法开展特别纳税调查和调整。
温馨提示: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我国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税务部门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课税要件和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对于企业而言,依法征税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在税务稽查日趋频繁的背景下,对企业涉税事项处理的合法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税务管理上,企业普遍面临“财务不懂法、法务不懂税”的现实困境——财务人员“重核算、轻税法”,法务人员“不懂税务、不懂税法”,难以应对新形势、新局面、新挑战。
来源:税务大讲堂、华税
标签:
成都代理记账
成都注册公司
成都商标注册
成都股权变更
下一篇:企业长期零申报会有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