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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及会计账务处理!及2021年是否适用相关问题?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1-15      浏览次数:2284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实属于政府补助性质,增值税计算还是正常,只是在实缴环节进行减除。政策出台的目标,是进一步降抵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一、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即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的判断不是简单的以工商登记行业信息为准,还要依据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情况来判断。二是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应符合的条件。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及期限。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加计抵减10%,生活服务(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15%。提示:加计抵减政策作为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四、增值税加计抵减的基数。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计算基础乃是“可抵扣进项税额”。显然,小规模纳税人无法适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购入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显然也是无法计算加计抵减额。因此,纳税人如果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相应的要将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调减。

  

五、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及会计处理。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需要分两步:第一步,由于加计抵减额直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因此要先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第二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形,应纳税额为零,则当期无需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第二种情形,应纳税额大于加计抵减额,则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全部抵减完毕,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种情形,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小,则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零,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例1、某企业未抵减前销项税额38000元,进项税额30000元,未抵减前应纳税额8000元

  

1、企业应先确认当月未抵减前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00;

  

2、企业实际可以抵减当期进项税30000元*10%=3000元后,实际缴纳5000元即可,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000

  贷:银行存款5000[注:如抵减后应纳税金为0,则这一行分录不做]

  其他收益3000元(实际抵减金额)

  

例2:某企业未抵减前销项税额33000元,进项税额30000元,未抵减前应纳税额3000元

  

1、企业应先确认当月未抵减前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

  

2、企业实际可以抵减当期进项税30000元*10%=3000元后,实际缴纳增值税为0,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

  贷:其他收益3000(实际抵减金额)

  

例3:某企业未抵减前销项税额32000元,进项税额30000元,未抵减前应纳税额2000元

  

1、企业应先确认当月未抵减前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

  

2、企业可以计算抵减的当期进项税30000元*10%=3000元后,实际可以抵减最多20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为0,剩余抵减金额转入以后月份使用。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

  贷:其他收益2000(实际抵减金额)

  

新年度,2021年是否还能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迎来2021新年度,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21年是否还能享受这个税收优惠呢?

  

按照政策的规定,新年度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重新计算,才能确定今年是否还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该如何确认?有什么注意事项?一起来学习吧~

  

1、税收优惠

  

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注意要点】“抵减应纳税额”而不是“增加进项税额”。

  

2、适用对象确认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注意要点】销售额占比计算达标是最重要的核心标准,四项服务销售额或生活服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销售额确认

  

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具体判断是否属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呢?

  

参与计算的销售额均按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包括自行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上述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出口销售、简易计税销售额、视同销售销售额,但对于按现行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差额征税的项目(如旅游服务等),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注意要点】计算期内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额同样参与销售额占比计算。

  

4、适用情形判断

  

某纳税人于2020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5-12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2020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纳税人2020年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超过50%,因此,2021年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注意要点】纳税人除发生跨年计算判断享受的特殊情形外,实行按年判断、按销售额占比确定是否享受,并在当年度内(指会计年度)不再调整。政策出台的以后年度(即2020年度和2021年度)是否适用,则根据上年度全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计算确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一年度根据规则判断不予享受,但全年销售额重新计算符合条件的,则次年可以享受;二是上一年度根据规则判断已经享受,但全年销售额重新计算不符合条件的,则次年不得享受。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占比确定是否享受之后,不再根据当年度的销售额结构变化进行调整。

  

5、跨年度的加计抵减期末余额问题

  

某公司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20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2021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该公司2021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1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20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1年继续抵减的。

  

文章来源:广西税务、学乐佳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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