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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首违不罚”及相关税费政策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4-02      浏览次数:2570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已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首违不罚_副本.png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报表稳定性,结合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税局—预缴纳税申报表_副本.png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税局—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_副本.png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税局—小规模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_副本.png



  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5〕46号)废止。



集成电路 (2)_副本.png

集成电路_副本.png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税局—疫情部分税费优惠_副本.png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国税局—小规模免征增值税_副本.png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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