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企业所得税,减征!免征!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0-12 浏览次数:1190
国家刚刚宣布,这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还有这些“视同销售”的政策问题,你知道吗?跟大业君一起去看看吧~
一、企业所得税,这类企业免征,减征!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这些税务处理您了解吗?
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随着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管理的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在这过程中,对于企业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的注意点有哪些?接下来大业就带大家解答一下吧——
问:我们公司原来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2021年公司规模扩大,管理进一步规范后,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请问我们公司原有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
问:那么按照文件规定,是不是必须要提供发票,才能作为计税依据呢?是这样的,前几年我们公司管理上不是那么规范,没有当时的资产购置发票,请问能不能用其他的凭证作为计税依据呢?比如当时的合同什么的?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
企业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问:我们企业原来是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后,相关的优惠政策还能继续享受吗?
答:如果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依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问:我们公司原来购买了一套房屋,折旧年限20年,与税法规定一致。在我们公司核定征收期间,已经使用10年了。请问我们公司改为查账征税后,应该按照什么年限计提折旧呢?
答:按照《公告》规定,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已经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所以您公司已经使用10年的房屋可以在剩余的10年内继续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问:现在是2021年的年度中间,我们公司前几个月发生了一些费用支出。那我们公司还能要求对方补开发票吗?补开发票后,能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
问:我们公司购买了一批器具,单价都在500万元以下。转为查账征收后,有什么加速折旧的政策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6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将上述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小辨析
有企业问,我们公司是总分机构。现在要把一批货物从总公司移送到外地分公司去。那这批货物要不要缴税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要缴吗?
这是属于“视同销售”的政策问题,大业来帮您解答~
对于“视同销售”,大家都不陌生。它一般是指由于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但在税务处理上要“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
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其中,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推荐阅读
1、延长社保缴费年限!我交了22年社保,退休金只有600元,为什么有些人就拿2000元?怎么缴最划算?
3、注意查收!10月详细抄报步骤来了~10月1日起,这些费政策开始实施!@住房租赁企业,记得享受这项税收优惠
4、抓紧学习!10月征期延长+小规模+增值税+营业执照+社保大变+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金税四期新规!
5、虚构股权转让收入造假26亿元,上市公司被罚5360万元!请收下这9个给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素材来源:上海税务、税务经理人、财务第一教室......文章由大业中税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伴随企业成长的财税顾问公司
联系方式:18780277647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吾悦(汇点)广场4座1213-1220室
标签:
成都代理记账
成都注册公司
成都商标注册
成都股权变更
下一篇:企业长期零申报会有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