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9-27 浏览次数:2019
为何有些公司是月报,有些公司是季报?有些公司能享受核定征收,有些公司却需要查账征收?这一切早已在公司注册就定好了!老板们想合理合法合规的享受节税,公司类型你必须闹懂~
常见的公司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4.个人独资企业、5.合伙企业、6.个体工商户、7.外商投资企业、8.私营企业、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一、不同类型的公司纳税有何区别?
(一)流转税:不同类型的公司在流转税缴纳上没有区别,只是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区别,跟企业销售额有关,跟公司类型没有特殊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以下类型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4.外商投资企业5.私营企业(注意注册类型)6.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个人所得税:
以下类型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其中个人合伙人)3.个体工商户
二、不同类型的公司所得如何纳税?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1.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
假使我们注册类型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赚钱以后需要缴纳25%的所得税,股东分红需要缴纳个税20%,平均税负达到40%。(不考虑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你赚了200万,想从公司拿出来,实际到手的只有120万!
如果公司类型选择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赚了200万,最高税率才35%,和上面的栗子,税率差5%,还有速算扣除数6万可以抵扣。平均税负只有32%。注册不同公司,税负差竟高达7%!
所以公司类型的选择还是很重要!
公司注册如何出资
作为“注册资本”还是“企业借款”?
举个例子:王总和几个朋友打算成立一技术服务公司A(股东全为个人),前期专业设备投入2200万元、办公场所投入1500万元、其他投入500万元,共计4200万元,股东应如何出资?才能使股东整体税负最低呢?
为了便于分析,假设公司投入运营后每年实现利润总额240.5万元。
1.假设以4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如何纳税?
(1)公司实现利润240.5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不考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纳税企业所得税=240.5*25%=60.13万元
净利润=240.5-60.13=180.37万元
2)股东对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红利分配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80.37*20%=36.07万元
税后红利=180.37-36.07=144.3万元(2)假设以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以外的投入3700万元,以企业借款列支,如何交税?
向个人支付利息(假设年率6.5%),要代扣代缴3%的增值税(实际中更多的是3%)及附加,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年利息=3700*6.5%=240.5万元
增值税=240.5/(1+3%)*3%=7万元
附加税=7*12%=0.84万元
个人所是税=240.5/(1+3%)*20%=46.7万元
共计应缴纳税金=7+0.84+46.7=54.54万元
税后利息收入=240.5-54.54=185.96万元
出资不同,税后收入差距竟高达41.66万元!
试想在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六税两费”、增值税优惠新政以后,拿到手的钱还会少吗?
未认缴制下,企业合理开支如何筹划?
举个例子: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于2019年1月1日投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首次出资为甲、乙股东各10万元,合计首次出资额20万元。
A公司章程中规定,甲、乙两名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后续全部出资。
2020年1月1日前,如果甲、乙两名股东仍未能履行80万元出资义务,则A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在税前扣除中有何影响?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相关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股权转让的个税筹划
一、税收筹划依据
(一)个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67 号,以下简称 67 号文)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一般不宜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同时,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净资产核定法是税务机关核定的主要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二、税收筹划思路
(一)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 67 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二)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电商行业、房地产业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三)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 20% 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 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地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
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2014 年年底,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明确清理规范以下三类税收优惠政策:
1.违反上位法的税收优惠政策;
2.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
3.超出税收优惠时间还在执行的政策。
因此,在此背景下,税务筹划之前需要对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查确认,并获得有权机关的书面确认或批复为好。
三、案例分析
自然人甲投资 A 企业 100 万元,取得 A 公司 100% 的股权。两年后,甲将股份转让给关联人乙,转让价格仍为 100 万元,转让之时,A 公司的净资产为 150 万元。转让给乙后,A 公司分配股利 50万元给乙,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根据 67 号文的规定,对于平价或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可参照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核定转让价格,基于此规定,甲转让个人股权的价格是平价,低于 A 公司的净资产,则税务部门可参照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核定转让价格,即转让价格为 150 万元。
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100)×20%=10(万元)
由于转让给乙后,A 公司分配股利 50 万元,则乙还需要缴纳红利个人所得税 50×20%=10(万元)。以上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0 万元。
2.纳税筹划方案
甲在转让个人股权时,应采取先分配股利后转让股权的策略。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在甲准备转让 A 公司股权时,可先考虑让 A 公司分配股利给甲50 万元,甲取得股利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20%=10(万元),再转让股权给乙,则符合 67 号文的规定,转让价格等于净资产的份额,无须再补交税款。这时候,本次转让行为加股利分配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万元,比纳税筹划前减少个人所得税 10 万元。
【税务】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有哪些基本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月实际收入水平课税,对其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有:
01
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取得高薪是提高一个人消费水平的主要手段,但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所以,把纳税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福利,照样可以增加其消费满足,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比如,由企业员工提供住所、假期旅游津贴、福利设施等。
02
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的筹划。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节税的一个重要思路。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将收入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转换以节约纳税。
03
利用“削山头”法进行筹划。对于适用于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利用“削山头”的方法,将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各期进行分摊,可以起到降低边际税率、节约纳税的目的。
温馨提示:
税务问题无小事,许多中小企业都不知道自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要性,税务筹划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项目,想要把税务筹划做的合法、合理、合规,需要去研究,更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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