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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搞懂企业涉税问题—劳务报酬、差旅费、节日发放员工福利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9-28      浏览次数:3437




劳务报酬涉税问题?

  

对于公司来说,支付的人工费用中除了工资薪金,最常见的应该是劳务报酬,但即使是出现频率很高的一个支出项目,许多朋友在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今天我们通过几个常见问题,彻底把劳务报酬的相关困惑解决掉。

  

1、什么是劳务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3、临时工工资是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4、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区别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5、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如何预扣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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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申报个税时是否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合并在一起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7、支付给自然人的劳务报酬,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发票?

  

答:个人提供劳务报酬,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企业列支劳务报酬,需要取得劳务报酬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是不超过500元的小额支出,不达增值税起征点,不需要缴增值税,可以不需要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公司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8、自然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开票时是否税务机关会代征个人所得税?

  

答:因为支付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所以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时,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务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会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9、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是不是不需要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不是,公司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应履行扣缴的义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由于计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所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0并不代表不需要申报。

 

差旅费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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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发放的员工福利,需要关注的几个涉税问题

  

说起节日礼品,一些人文文化比较好的企业,当然也会给员工准备一些七夕福利,比如水果零食、巧克力,购物卡,MC消费券等,那对于这些发放给员工的实物或者现金购物卡,会有哪些涉税情况需要注意的呢?

  

一、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实物福利

  

例子:甲企业是一家生产销售巧克力的公司,七夕节,发放给每个员工两盒自产的精品巧克力,对外售价总额300元,同时女员工额外可以多收到一束鲜花(外购),简单来讲,这两种礼物中,巧克力是公司自产的,鲜花是外购的,那对于公司和员工个人来讲,会有那些涉税问题?针对这个具体的例子,我们来分析一下:

  

1、增值税

  

(1)企业自产产品用来发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企业自产产品或者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个人消费,或者作为集体福利发放,是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的。

  

因此,甲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巧克力需要确认销售收入,视同销售额按照对外售价(批发价格)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按照300元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其生产巧克力过程中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用外购物品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用外购的鲜花发放给女员工,不视同销售,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按照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若是外购鲜花取得专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发放福利环节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将自有产品或者外购货物用于职工发放福利,因为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不再属于企业的资产,所以企业不管是用自产的巧克力还是用外购的鲜花发放给员工,在企业所得税上,都是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即确认销售收入,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按照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放现金购物卡

  

企业在采购现金购物卡时,取得的是售卡方向企业开具的是不征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目。(注意:企业在收到预收卡发票时注意检查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1、增值税

  

购物卡是一种预付凭证,在购卡环节,企业并未购进实际的货物或服务,只是将资金预先支付给售卡企业,售卡方也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售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因此赠送购物卡也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

  

同样无偿赠送购物卡,其实也只是将卡内预付资金转让,没有兑现匹配的货物或服务,因此无论企业将购物卡用于职工福利还是对外赠送,在企业所得税上无需视同销售处理。

  

在所得税上的处理,虽然预付卡开具的是不征税普通发票,但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1)若送给员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的限额扣除;(2)若送给客户作为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及营业收入的5‰孰低扣除。

 

提醒:

  

(1)企业在购进购物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留存备查。然后按照购物卡的用途结转预付账款,在员工实际消费时,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2)公司采购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在预付卡的整个购销过程中只可开具一次普通发票,对于税前扣除所需要的清单、复印件等要及时获取和保存,作为备查;

  

(4)放给员工的购物卡,按规定属于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应按购买购物卡金额(非购物卡面值)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代员工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以免引起相关涉税风险。

  

三、员工个税问题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员工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税,但对于集团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节日福利属于职工受雇取得的实物,应当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鲜花巧克力,现金购物卡等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集团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福利,比如购买的下午茶,水果拼盘这些很难量化,直接做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实务中,尽量向以上红色字体的方向靠拢,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

  

四、虚开发票的提醒

  

在实际企业采购职工福利时,往往可能为了抵扣税额或者增大所得税前扣除金额,将购买的鲜花,零食,粽子等开成办公用品,将充值的福利卡金额开成信息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等,殊不知这些都是虚开发票,所开发票税目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有小伙伴会问,不开专票指开普票,不涉及抵扣,也构成犯罪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限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虚开普票情节严重: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

  

温馨提醒:

  

企业在日常为员工准备福利时,一定要按照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恶意取得虚开发票易会被定性为偷税行为。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等违法手段,一旦被查,补缴税款事小,缴大量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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