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11月1日起,这41种情形不用交增值税了!
来源:本站 时间:2020-10-21 浏览次数:266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公告,规定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免增值税!税务总局宣布!11月1日起施行!
划重点!
国家宣布!2020年起,这41种情形都不用交增值税了
税收优惠不断推陈出新,对于增值税而言,有很多免税和不征税的情形,具体有哪些情形,我们来给大家汇总讲讲。
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暂行条例》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增值税,具体如下:
个人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限额内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具体情况请看下表
疫情期间,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以及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一系列免征政策,具体如下:
不征税
哪些情形不征收增值税?小编归纳总结了17种不征税情形,以供大家学习。
直接减征、加计抵减、即征即退,值税优惠一次给你说全了!
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光有免征情形,还有直接减征、加计抵减、即征即退等形式的优惠政策,下面小编就分别给大家说一说。
一、直接减征
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符合国际政策规定的,在销售时对其计算的应纳税额,直接给与减征。
二、加计抵减
三、即征即退
根据规定,对于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且符合规定的,由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按规定全额或部分予以退还。主要有全额退税、限额退税、超税负退税以及按比例退税四种方式,具体我们准备了一张思维导图。
增值税减免优惠会计处理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政策“一点通”
01、什么是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是指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的税款。
02、留抵退税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部分先进制造业从业者看这里
根据相关规定,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放宽,由第1条规定的“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调整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其余条件不变。
由于不受“连续六个月”的限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月留抵退税。
哪些是部分先进制造业从业者
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四类货物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不满3个月的,需待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后再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第二条)
03、如何确定
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注意事项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时,取消了60%退税比例的限制。具体公式为: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增量留抵税额
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
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三条、第四条)
04、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主体范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
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
05、政策解读
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已经享受留抵退税政策,是否可以继续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即2020年1月20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申请留抵退税的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可以开具发票的增值税不征税项目有哪些?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不征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换句话说,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一般不能开具发票,除了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项目。那么哪些增值税不征税项目可以开具发票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截止2020年10月,分类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共包括以下16项内容: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实施办法)
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04 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605 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依据: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607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8 土地使用权
指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609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指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610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 不征税自来水
指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
依据:财税〔2017〕58号
613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615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16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温馨提示: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很多需要注意事项,包括开票信息、货物名称、字迹等。不合规发票会给财务工作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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