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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发票作废!发票必须这样作废,否则罚款比税多!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2-23      浏览次数: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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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因作废了两张发票引起了税务机关长达10个月的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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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定性:对该公司开具的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违规作废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不仅需要补缴增值税、所得税,还需缴纳高额罚款及滞纳金。


  那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发票?什么情况不能作废?发票作废有哪些红线不能碰?违规作废发票有啥后果?今天我们一起说说!


  一、注意了,发票作废风险巨大!


  很多企业一到月底,发现进项不够了,就开始大量作废发票,认为反正税务是以票控税,作废发票降低销项似乎是最明显的节税方式。

  殊不知,现金税四期+增值税风险防控预警系统+大数据,只要你敢违规作废,税局就敢查你!


  违规作废票风险巨大,严重的可能会移送司法机关。


  (1)补缴税款

  (2)加收滞纳金

  (3)罚款

  (4)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二、警惕!发票作废这4个风险点赶紧自查

 

  1、免征额附近大量作废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原小规模免征额为月10万或季度30万,现小规模免征额调高到月15万或季度45万。

  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额就随着免征额临界点浮动,人为控制开票额作废发票,这样不想引起税局的注意都难。


  2、小规模认定标准附近,作废发票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年销售500万元以下,只要销售额超过500万就会被税务局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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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纳税人为了享受小规模优惠,人为的作废发票以控制销售额不超过500万,以后再这样操作,小心被税局秋后算账!


  3、大额或大量作废发票


  一般情况下,企业作废发票情况是比较少的。如果突然在某个月大额或大量作废发票,税务很可能怀疑企业有可能隐瞒收入、恶意调整销售税少交税款的可能性!


  4、作废发票和重开发票一模一样


  现税务都是大数据比对!千万别把开发票、作废发票当儿戏!


  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销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受托方纳税人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委托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这些都是比对的重点。


  同一笔业务发票当月作废,次月重开,作废发票和重开发票一模一样,不用想就知道你有问题~


  附:发票这24个风险点,建议收藏~


  1.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

  2.是否存在,发票税率税率开错

  3.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合格的发票

  4.是否存在,随意作废开具的发票

  5.是否存在,疫情期间免税发票开具错误

  6.是否存在,发票清单开具错误

  7.是否存在,购销不匹配、进销项明显异常

  8.是否存在,取得税收洼地发票过多

  9.是否存在,企业之间环开,对开发票

  10.是否存在,经常凌晨开具发票

  11.是否存在,金额全部顶格开票

  12.是否存在,取得白条入账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13.是否存在,业务真实发生但没有取得发票找发票来冲抵

  14.是否存在,企业只有销项税,没有进项税,利润太高,找发票来抵税

  15.是否存在,股东分红个税高,为了减少分红金额,找点发票来规避

  16.是否存,在农产品发票没办法提供自产还是非自产证明材料

  17.是否存在,取得大额费用支出发票证据链不充分

  18.是否存在,舍近求远开票,或者属于货物来源地预警

  19.是否存在,从自然人处取得大量或大额代开普票

  20.是否存在,取得的发票一直未付款或者大额现金支付

  21.是否存在,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小规模纳税人来开具发票,同一IP地址对外开具发票

  22.是否存在,开票金额快达到免征额临界点的时候,经常出现作废发票现象,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比例异常

  23.是否存在,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短期内开具大额发票,而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年龄偏大,并没有经营能力甚至不具备生活能力等

  24.是否存在,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15万元(或季45万元)的免征额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是利用免征额临界点达到销售方虚开、购货方虚增成本费用,从而逃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


  三、什么情况下发票可以作废?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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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公司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后,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票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有三条: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专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二)普通发票作废

  因开具错误、销售退回、服务中止等原因,需要作废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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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普通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三)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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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废并收回已开具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回。


  总结:发票作废的正常因素

  ①开具错误

  ②销货退回

  ③销售折让

  ④服务中止等


  发票作废的非正常因素

  ①恶意隐匿收入,少交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

  ②销售方与购买方恶意串通,开票方违规作废发票(未收回原发票),受票方虚列成本,造成偷税。

  ③涉嫌虚开发票等


  四、哪些情况下发票不能直接作废?


  注意了,以下五种情况发票不能直接作废,需要按照规定红冲。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


  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可以作废重开。红冲后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票。


  3、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以上情形不能作废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①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②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

  ③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5、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最后奉劝会计们!作废发票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得不偿失~


  五、关于专用发票的那些事儿


  概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内容: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稽核对比专用发票及相应的数据电文。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三联和六联两种(如含存根联则为四联和七联),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比较常见的三联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分别为: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3.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薄》到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票限额、购票限量、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开票机数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等载入空白金税盘和IC卡的行为。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薄》、金税盘(或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 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报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收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三)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1. 专用发票开票限额

  专用发票施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手里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有各省税务机关确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2. 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的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3)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3.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案例/解析

  以上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些常见情况,请根据纳税人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了解使用。


  六、单位和个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问:单位和个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答:第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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